| 分类: 法律专题 |
对未成年犯特殊的监禁刑执行
我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对未成年犯实行与成年犯分押分管,全国为此建立了30余所未成年犯的专门监狱。但是,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单单分押分管还是不够的。有关出狱后再犯率的调查表明,我国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要高于成年犯,因此,如何实现监禁矫正的最佳效果,避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摆在我国当前各个未成年犯管教所面前的难题。
对此,我们查阅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在这里简要介绍,以兹借鉴。
例如德国《少年刑罚执行规定法》(草案)规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立即或至迟在每个少年犯人入监后4个星期内制定一份有约束力的矫正计划。其中,释放准备是矫正计划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矫正计划尤其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作为矫正计划基础的导致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及矫正目标、内容和方法的探讨;2、执行期间的居住方式;3、参加学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劳动教育或指派工作的形式和范围;4、参加治疗矫治以及其他救助或矫正措施的方式及范围;5、健康救助的必要措施的方式和范围;6、参加业余活动的方式及范围;7、宽松式执行和休假的资格和计划;8、对外联系形式以及对安置远离家乡的犯人的资助措施的方式及范围;9、参与少年监狱的日常的犯人自治的管理;10、均衡行为后果的措施和方案;11、债务的清偿;12、为释放准备的措施,尤其是释放后继续接受职业培训或学校教育,或工作以及为过稳定生活采取的其他措施;13、确定负责协调释放方案的责任人。这个方案的制定要征求犯人的意见,双方达成矫正协议。并在随后的行刑过程中定期检查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参考。行刑个别化的理念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我们特别要借鉴的是他们在制定方案时调动罪犯本人的参与,再者,他们非常重视罪犯的出狱规划,从入狱开始既已为此做准备。
另外,关于在押少年罪犯的处遇,德国《少年刑罚执行规定法》(草案)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医疗保健、生活、娱乐、休假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少年监狱中的管理严格程度是有所区分的,例如他们将监狱分为封闭式监区和开放式监区,如果犯人经证实不会逃避服刑,以及不可能滥用开放式执行方式实施犯罪,在犯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安置在开放式监区。甚至为了实施必要的教育措施,还可以在监狱外提供宽松式执行,即在执行人员的监管下经常在监狱外作业,或无执行人员监管下自由外出,或因参加监狱外授课或其他必要活动而在外过夜。这一规定对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避免罪犯与社会隔离、帮助罪犯回归正常生活都是非常好的举措。
最后一点我们可以参考的是,他们非常强调罪犯出狱前的准备。《少年刑罚执行规定法》(草案)规定,“最晚在犯人预定释放时间前6个月与监狱外的协会和组织合作,以适当安置罪犯,并向其提供工作或培训岗位。犯人释放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假释援助机构以及少年福利局。”作为行刑的少年监狱不仅仅是对服刑期间的罪犯矫正承担责任,而且还负责对其出狱后的安置进行安排,保证与监狱外机构和组织的工作妥善衔接,从而巩固矫正效果。这种向后延伸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们国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需要进一步改进,除了设施和条件达到未成年人成长所需要的标准外,还需要设计体现进步理念的行刑制度。
执笔:鞠青
我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对未成年犯实行与成年犯分押分管,全国为此建立了30余所未成年犯的专门监狱。但是,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单单分押分管还是不够的。有关出狱后再犯率的调查表明,我国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要高于成年犯,因此,如何实现监禁矫正的最佳效果,避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摆在我国当前各个未成年犯管教所面前的难题。
对此,我们查阅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在这里简要介绍,以兹借鉴。
例如德国《少年刑罚执行规定法》(草案)规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立即或至迟在每个少年犯人入监后4个星期内制定一份有约束力的矫正计划。其中,释放准备是矫正计划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矫正计划尤其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作为矫正计划基础的导致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及矫正目标、内容和方法的探讨;2、执行期间的居住方式;3、参加学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劳动教育或指派工作的形式和范围;4、参加治疗矫治以及其他救助或矫正措施的方式及范围;5、健康救助的必要措施的方式和范围;6、参加业余活动的方式及范围;7、宽松式执行和休假的资格和计划;8、对外联系形式以及对安置远离家乡的犯人的资助措施的方式及范围;9、参与少年监狱的日常的犯人自治的管理;10、均衡行为后果的措施和方案;11、债务的清偿;12、为释放准备的措施,尤其是释放后继续接受职业培训或学校教育,或工作以及为过稳定生活采取的其他措施;13、确定负责协调释放方案的责任人。这个方案的制定要征求犯人的意见,双方达成矫正协议。并在随后的行刑过程中定期检查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参考。行刑个别化的理念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我们特别要借鉴的是他们在制定方案时调动罪犯本人的参与,再者,他们非常重视罪犯的出狱规划,从入狱开始既已为此做准备。
另外,关于在押少年罪犯的处遇,德国《少年刑罚执行规定法》(草案)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医疗保健、生活、娱乐、休假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少年监狱中的管理严格程度是有所区分的,例如他们将监狱分为封闭式监区和开放式监区,如果犯人经证实不会逃避服刑,以及不可能滥用开放式执行方式实施犯罪,在犯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安置在开放式监区。甚至为了实施必要的教育措施,还可以在监狱外提供宽松式执行,即在执行人员的监管下经常在监狱外作业,或无执行人员监管下自由外出,或因参加监狱外授课或其他必要活动而在外过夜。这一规定对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避免罪犯与社会隔离、帮助罪犯回归正常生活都是非常好的举措。
最后一点我们可以参考的是,他们非常强调罪犯出狱前的准备。《少年刑罚执行规定法》(草案)规定,“最晚在犯人预定释放时间前6个月与监狱外的协会和组织合作,以适当安置罪犯,并向其提供工作或培训岗位。犯人释放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假释援助机构以及少年福利局。”作为行刑的少年监狱不仅仅是对服刑期间的罪犯矫正承担责任,而且还负责对其出狱后的安置进行安排,保证与监狱外机构和组织的工作妥善衔接,从而巩固矫正效果。这种向后延伸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们国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需要进一步改进,除了设施和条件达到未成年人成长所需要的标准外,还需要设计体现进步理念的行刑制度。
执笔:鞠青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