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走私是怎样发生的?
(2011-10-12 1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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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稀土稀土配额经济杂谈 |
分类: 杂谈时评 |
稀土走私是怎样发生的?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稀土走私案件。
日本一家公司向中国某稀土出口企业洽谈购买稀土,因中方开出的价格过高而作罢。该公司转而向国内一些中小型贸易公司购买,上海某公司就是他们选中的合作伙伴。上海公司按照日本公司的购货要求,以每吨38万元的价格,在江西某地购买了氧化镧准备出口。因没有出口资质和配额,该公司向国内相关企业询价购买许可证,询得价格为每吨20万元左右。为进一步降低成本,该上海公司向天津某物流公司询价,天津物流公司谎称每吨配额10万元,并最终获准为上海公司代理出口。天津物流公司实际上也没有出口许可证,但是他们早已经想好了办法:伪报货物的品名,将氧化镧伪报为玻璃抛光粉,即节省了出口许可证成本,又可以偷逃15%的关税,每走私成功一吨稀土可获利15万元以上。据说,用这种方法走私成功率很高。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每年都有上万吨稀土被这样走私出境。但是海关也不是吃素的,该批货物通关时被海关当场查获,当事人和价值400多万元的货物被海关扣押。
分析这起案件不难发现,当前我国稀土出口市场,出口许可证成本和出口关税成本已经占到出口总成本的一半左右。由于稀土出口配额被少数企业(不超过40家)所垄断,造成配额价格被炒成天价,有时甚至高达每吨40--50万元。同时,国内市场的混乱无序,盗采盗掘、违规生产屡禁不止,倒买倒卖、走私成风,对正常的出口市场造成很大冲击。稀土走私主要呈几个特点:其一,许多日本、韩国的外商为了降低进口成本,已经开始甩开有出口资质和配额的企业,转而向一些中小企业寻求出口货源。有的进口企业与国内小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按照购入成本、配额成本、关税成本、以及佣金等项目,分别进行结算。这实际上是进口商在诱导国内企业采取非正当手段输出稀土,外商从中坐收渔利;其二,国内企业为了牟利,必须要在购货成本、配额成本、出口关税成本三个环节,想方设法拓展利润空间。在国内采购环节,表现为通过非正规渠道,向违规开采生产的中小企业低价拿货。在出口环节,表现为违规购买许可证出口,或者干脆逃避许可证和关税走私违法。其三,由于进出口双方的非正当行为,导致国内稀土采掘和生产环节、国内流通市场、稀土出口市场的混乱,并形成恶性循环。
稀土市场的乱象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稀土由“白菜价”被炒成“黄金价”,疯狂上涨的价格已经导致稀土主产区个人、企业乃至地方政府的集体疯狂。在国家大力整治市场、整合资源、出台“国22条”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私挖乱采、违规生产、走私违法行为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据报道,仅稀土主产区江西赣州一地,今年上半年就增加了100位亿万富翁。虽然这个数字不一定准确,但围绕稀土所产生的暴利可见一斑。
以出卖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我国在国际稀土市场有了相当大的话语权。但是,国内外稀土市场的巨大差价,并不是建立在资源垄断和技术优势基础之上的。造成国内外巨额差价的根本原因,是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也就是政府调节杠杆。我国国内稀土市场需求毕竟是有限的,是有计划、可预见的。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国际市场,稀土需求是不可预见的,甚至是深不可测的。一些稀土资源缺乏的国家,一直在积极采取掠夺战略,大量囤积稀土。这种畸形需求,也是造成市场需求旺盛,稀土走私频发的主因之一。因此,促进我国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仅要管住国内采掘、生产、流通环节,还进一步要控制住出口市场。
笔者以为,政府在对国内市场加大力度整合的同时,必须要采取针对性的强化管理措施。在配额管理方面,要改变出口配额分配不公的现状,打破少数企业垄断,鼓励企业竞争。要强化出口许可证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倒卖许可证牟利行为,严惩权力寻租。对买卖许可证问题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280条、225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出口监管环节,要加强对稀土出口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手续审核,丰富查验、检验手段,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稀土走私的高压态势。海关要联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明晰职责,明确法律规定,对购买许可证出口稀土的,海关应依照《海关法》及相关规定,按走私行为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