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是中国的礼仪传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的种类很多,缺点、不足、过错以及其它不宜被人知晓的隐私,都是需要避讳的对象。“为×者讳”是私人空间的习俗,照顾的是个人的隐私,这种习俗照顾的是个人的尊严,因此属于良俗的范畴。真理再向前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同样,私人圈子里的良俗一旦被应用于公共空间,用于公共事务,则可能造成南橘北枳的后果。
去年12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消息称江苏延申生物科技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人用狂犬病疫苗出现问题,暂停这两家企业的生产和销售。2008年7月-10月生产的问题疫苗,为什么直到2009年12月才公布存在问题?公众没有看到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中国青年报》4月5日)
疫苗问题人命关天,片刻不可迟缓。不论是山西的疫苗问题还是江苏、河北疫苗问题,不是没有人发现疫苗本身的质量隐患,奇怪的是这些问题被监管部门捂着掖着,不到迫不得已总喜欢缄默不语。即或开口谈论疫苗问题,语焉不详的300字消息过后,再也没有下文。在一个以信息透明自居的社会里,为什么每每遇到关系到民众生命安危的大事,有关部门总喜欢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避讳,“能瞒则瞒,能拖就拖”,难道“老百姓的命草芥都不如”?讨论监管部门究竟是在替何者讳,以及为何喜欢为别人讳,并非多余。
从形式上说,为×者讳的受事者是那些惹祸的单位或个人,避讳的则是监管部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是猫鼠关系,虽不至于水火不容,起码二者之间应该有道天然的屏障,除了公务不该有任何私务性质的接触。这是行政伦理的基本准则,一旦私下接触频繁,公共权力拜倒在金钱的石榴裙下,只是个时间的早晚问题。如果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没有经济利益瓜葛,被监管者出了质量问题,除非监管者是活着的弥勒佛,否则便该出手过问了。以疫苗质量问题为例,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不合格,疫苗针剂就相当于杀人武器,流落到社会只能祸害其使用者。监管者只要稍微有点良知和责任心,断然不至于大批的问题疫苗流入社会,直到使用完毕还毫不知情。假装不知情,只能说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关系越模糊,替问题者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讳的时间越长,表明双方的关系越暧昧。即便捂不住了,依旧“拔出了萝卜带不出泥”,语焉不详的问题披露,就是例证。
为×者讳现象的实质是为自己讳。监管者自身的责任和问题太多,一旦连萝卜和泥巴一起拔出来,自己的脏手也就裸露在公众的视线之下,遭遇舆论的谴责,被破辞职甚至身陷囹圄,并非只是个遥远的传说。若想保全自己,只能拼命保护问题产品的生产企业。为小家而牺牲大家,使得监管部门为×者讳成为最佳的选择。三鹿奶粉是这样,疫苗产品也是如此。“听说奶粉是和新西兰合资了,所以被捅出来了;疫苗是公司去美国上市了,也被捅出来了。”
公共权力的“为×者讳”,“毁灭了一个民族的希望和未来,这已经不是一般的犯罪”,应受到历史的审判!
http://www.art1.swust.edu.cn:1188/baokan/2010-4-5/XiKePingLun-Wei-ZheHu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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