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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可怜之人”

(2010-01-26 1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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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吴春喜杀妻的悲剧已经上演,而类似悲剧很有可能不是最后一个。媒体呼吁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规,呼吁社会对精神卫生患者多一些关爱,可谓切中了要害。


有个细节有必要说一下,这就是吴春喜们的角色问题。案发前,他们是精神病患者,所不同的是轻重有别而已;案发后,他们是特殊的罪犯,连《刑法》也要敬畏三分。报道中还披露了一个“武疯子”,比吴春喜病得更凶的精神病患者,罪过当然也大,但至今还在享受自由之身。明白了这一点,就该清楚有的杀人犯在被缉拿归案后,哭着喊着要当精神病人——因为精神病证明就是变相的“杀人执照”。


不管什么样的患者,都有可怜之处。精神病患者群体中,有从娘胎里带出的这个毛病,有后天遭刺激而得的,当然还有嚷着要当精神病人的正常人。冒牌的精神病患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单就吴春喜们这些真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之所以可怜源于他们有病。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他们可恨的地方在于犯罪不用或较少承担法律责任。几句口角,吴春喜就轻易结束了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尽管吴春喜被抓了,而依照现行的法律,吴春喜即便承担刑事责任,也是部分的责任。也就是说,他偿妻子命的可能性很小。这样的结局,对于死者来说不公,死者娘家的亲属也未必觉得公正。


精神卫生立法当然重要,关爱精神病患者也很必要。但是,考问《刑法》现行规定的合理与否,似乎更有现实意义。就精神病患者这类“可怜之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得到了足够的保护,对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实够人性化了。然而,人性化是个双刃剑,运用不当可能适得其反。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刑法》应删除精神病患者杀人不用偿命的规定,而是思考我们该如何对待身负命案的这些“可怜之人”。报道中一个“武疯子”杀人后得到2万元政府拨款,这笔钱在精神病院花完后他又自在地行走在这个世界上。这促使我追问:为什么不能对这些特殊的“可怜之人”采取特殊的惩罚,譬如,建立精神病人监狱,犯罪的精神病人虽然可以免死,但其自由活动的权利必须受到强制性的限制。当然,这样的限制需要司法部门来实施。如果有这样的监狱或看守所,苦了狱警,但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正常人的生命安全不受精神病患者的骚扰,又何必吝啬这点钱呢?相反,让他们逍遥法外,国家倒是节约了一笔开支,可民众的权利多了一份潜在的威胁,这样“优待”那些杀了人的“可怜之人”,对精神健全者来说,岂不是逆向歧视了吗?如此一来,“可怜之人”角色发生置换,真正可怜的不就是你、我、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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