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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公共利益”成悬剑

(2010-01-22 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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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世间觅公道,常留遗和憾。不公正是绝对的,公正和公道是相对的。面对烦恼和不堪忍受之事,人们巴不得敬而远之。有些事情,想躲也躲不掉;有些事情,看似美景若即,实则如海市蜃楼,难以企及。借用宋代大词人李清照的词句,则是标准的“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京报》1月21日报道)


    “拆迁”改了名,唤作“搬迁”。对于闻拆不寒而栗者来说,应该是个莫大的喜讯。只是他们细看“搬迁”的规定,短暂的兴奋很可能被莫名的忧愁所取代。“搬迁”依然没有走出暴力的阴影,不同的是搬迁需要由政府先做被搬迁者的工作,思想工作失败仍不排除强行搬迁的可能。合法的住宅,政府动员搬迁的理由是什么?新规用了“公共利益”的说法。专家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对于这样的措词,专家给予了肯定。普通民众未必像专家那样高屋建瓴,读得懂、理得解立法理念的“拆迁”变“搬迁”的演进。劝说“搬迁”不成,温和的“搬迁”将变成“强行搬迁”,这一切都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进行的。恕我愚钝,不懂何谓公共利益,更说不清楚公共利益的边界何在。因为这个无知,对公共利益名义下的搬迁充满了新的恐惧。旧愁刚走,新忧又溢于言表。


    拆迁时代,暴力拆迁者何尝不是用“公共利益”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达到强行拆迁目的的?拆迁者再凶暴,他们拆迁前绝对不会说自己的暴力拆迁是为了一己私利,同样会亮出“公共利益”的招牌,恫吓被拆迁者。至于这个“公共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没人愿意细说,也没人敢于细说。毕竟,一旦细说,就可能露了馅。我不是否认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而是说公共利益是个非常模糊的词语。“公共”的概念,超过两个人的利益都可以用这个概念来称谓。这意味着,“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主体指向。只要无法确定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那么,公共利益不是无稽之谈,也是个想像的利益共同体,这个想像的利益共同体必然由少数人来代表。而公共利益一旦被少数人来代表,公共利益的边界愈发难以清晰,以公共利益自居的利益必然趋多。以往的强行拆迁,连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一片土地都可以宣称自己的开发属于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遑论比商业行为稍微高尚或隐蔽一点的行为,这样的利益诉求岂不是更喜欢贴上公共利益的标签来炫耀?


    拆迁也好,搬迁也罢,均不可冠以“强行”这个限定词,因为“迁”出自主观意愿,不可强求。如果不放弃使用“强行”二字,只能说明制定这个规定者心中缺乏法治观念,表明规定的制定者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搬迁者的利益之上。既然双方的利益权利失衡,悲剧事件的出现也就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舆论对“拆迁”更名“搬迁”并不看好:“掩耳盗铃”、“暂住证引起民怨民愤,改为居住证,继续查;拆迁引起民怨民愤,改为搬迁,继续拆”、“如果‘拆迁’到‘搬迁’不从本质上改变低价掠夺的实质,仅靠一字之差演绎新的强抢掠夺合法化的文字游戏,无助于公平正义交易社会秩序的尊严建立”。


    公民财产头上悬着一把利剑,一把保护别人权益的利剑,你说这样的财产能有尊严可言吗?


http://www.art1.swust.edu.cn:1188/baokan/2010-1-21/XiKePingLun-DangXin-GongGongLiYi-ChengXuanJia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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