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出人意料。建国以后,刑上高官,并不少见。被处以死刑的高官,屈指可数:五十年代初刘青山、张子善被处决,2000年成克杰和胡长清先后被执行死刑,再有,也许就是郑筱萸了,尽管他的行政级别可能略为低于前4人。
中国刑法拒绝废除死刑,自有道理。然而,鲜见死刑上部级以上的官员,未必正常。是级别越高,官员越守法,还是有益网开一面?去年,有人在《南方周末》上撰文,还在替贪官不该判死刑辩护,理由甚是牵强。现在,郑筱萸的死刑虽不是终审,估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判决郑筱萸死刑,也就具有了某些标本意义。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犯罪,当依法惩处。不管是贪污、受贿还是盗窃,涉案金额巨大,当斩。然而,盗窃犯获死刑的多,而贪污受贿的被处死的则很少。究其原因,无非是贪污受贿者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近年来,官员贪污受贿的钱款(含实物),屡破纪录。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充其量也不过是个死缓或者无期。这还仅是法院核实的金额,有没有漏掉的赃款,不得而知。所谓的亿元大案,还只是显性腐败数据,至于由此造成的隐性损失,并未清算。如果显性损失和隐性损失合计起来,一起亿元腐败大案,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翻番应该不成问题。就这,还没将对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的危害统计在内。犯罪事实严重到这般程度,尚且能够苟全性命于世上,对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度而言,显然是一个讽刺。
当年,刘青山、张子善被枪决,就有人觉得冤,理由是他们贪污的钱并不算多,折合人民币不过160万元的样子。不过,这笔钱,在当时可以足足装备5个兵团;和当代巨贪相比,成克杰和胡长清贪污的钱款也未必最多,他们之所以当斩,与他们破坏了党的高级领导的形象有关。
就贪污受贿而论,郑筱萸所的非法所得,法院认定的折合人民币不过649万余元,按照这几年的处置贪官“行情”,按说远“不该”获死罪。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笔者以为,当与一并追究郑案造成的隐性损失有关。判决书称,他“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罪过,比区区649万元人民币更可怕。由此可见,郑筱萸不是死在贪污受贿的数量上,而是综合影响的。
反腐败,须将腐败的隐性损失计算在内,一并清算。郑筱萸被判死刑透露出的信息是,我国的反腐败,开始回归新中国成立伊始时开创的传统了。这正是公众所期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