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产生幻觉砍死室友,这一行为是不是故意杀人行为?在11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的吸毒产生幻觉杀人案上,被告方律师指出,尹国来在杀人时已经人格解体,产生幻觉妄想,具有精神障碍,因而认为其行为属无意识的行为,应从轻判罚。(《重庆晨报》7月12日)
律师受雇于人,替被告辩护,天经地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委托人的罪责,也无可厚非。然而,说句毫不客气的话,我对时下中国一些律师的所作所为,不敢恭维。矣以重庆这个律师为例,尹国来吸毒后,回到住所,举刀杀死室友,这种残忍行径,究竟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无意识杀人,凶手的辩护律师心里最清楚。假设被杀的就是这位律师先生的亲兄弟,他辩护的时候,还会一口咬定尹国来是无意识行为吗?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律师辩护,是不是也得遵从这个古训?辩护,是据理力争,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在某些律师看来,不管当事人的罪行多大,只要拿了人家支付的辩护费,癞蛤蟆也能说成金凤凰。如此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式的辩护,也许,在个别律师眼里,是其个人辩才发挥的得意之作。笔者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律师缺德的表现。一个真正具有正义感的律师,在作出辩护之前,首先得打好腹稿,并且需要检查一下自己的这个腹稿,有无强词夺理的嫌疑,有无己所不欲,强施于人的地方。如果辩护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最好不要轻易当庭说出来。否则,降低的不仅是自己的人格,更为重要的是,自己不负责任的辩护,损害了律师这个神圣职业的声誉。重庆这起幻觉杀人案件中,尹国来杀人后,自伤头部,律师以此说尹国来“无意识”,属于精神障碍,不该担责,或者该从轻发落。诚如公诉人反驳的那样,尹国来杀死白军刚之后,始终未对身边的王某动手,足以证明他的杀人目标,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至于说自残,也有可能是他有意在制造假象,以此证明他不具备自控能力。问题是,即便当时真的出现精神障碍,他也是吸毒在前,吸毒后的犯罪,不担责的话,以后杀人者纷纷效仿,装疯卖傻去杀人,天下岂不大乱?有个网友,借用曹操“梦中杀人”的故事,讽刺这个律师的辩护,不是没有道理。
被告律师的辩护,在网上招致网友的抨击,反映出的问题是,这个律师的言词,扭曲了事实,作了恶意的辩护。这是辩护律师缺乏职业道德的写照。中国出不了大律师,也少见被公众所信赖的律师,为什么?恐怕和律师自身的修养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律师界的惟利是图倾向,呈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有钱能使律师给鬼来推磨,有钱可以让律师满嘴胡言乱语,这种可怕的现象,在我们周围出现过没有?恐怕没人敢彻底否定。越是不敢否定,我们的担心就越是多,惟恐自己哪天遇到这么个“杀手律师”,你说到时候遭殃的是谁?
吸毒后杀人不故意,如此昧着良心的辩词,还是绝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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