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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招数的“红与黑”

(2012-03-08 13: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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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深交所规定:深交所发布《通知》,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作出新的规定,规定称:新股上市首日,如果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涨跌达到或超过10%及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如果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股票交易换手率就已达到或超过50%的,在9:30开始即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正确?其实无所谓正确,只要市场中所有交易主体都在“公平地”执行同样的规定,也就无所谓正确或错误。那以此治理新股发行的问题是不是正确?我认为,大方向十分正确,只是采取这样的做法可能不会太有效,而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当然我也理解。采用 “新股发行承销商做市制度”,它需要对现有交易制度进行相当复杂的变革,而且需要承销商具有较为有效的“做市技术”。这不是一时半会儿就可以实现的事情。但这件事非做不可,因为它是中国股市走向健康成熟最为核心的关键环节。

 

说现在的规定可能不会十分有效,关键在于停牌制度只能通过时间的后延,被动地等待投资者理性的出现,但鉴于市场往往被非理性情绪左右,所以失效概率会增加;更重要的是,在“非熊市”的市况之下,新股上市集合竞价之时,新股会有相当大的一段“价格区间”只有需求、没有供给,而且在这个价格区间里,所有人的利益方向是一致的,所以不管这只新股在哪个价位上,也不管这个价位是否还具有投资价值,没有人原意股价下跌的市场,必定形成畸形价格。这是中国股市炒新不败的关键,也是市场交易制度缺陷给定的必然结果。

 

我坚信管理层已经明白了问题的实质,但由于“彻底改革”需要时间,所以现在用一些临时性规定作为“过度性的权宜之计”。不过我认为,临时性规定可以更有效一些。比如,可以直接规定:取消新股首日开盘的集合竞价过程,强行规定发行价既是开盘价;同时,允许承销商自营所承销的新股,允许承销商向大股东融券,在新股开盘后,依据自身判断向市场抛售股票;同时,新股开盘20个交易日之内,交易所允许承销商对所承销新股执行T+0交易,并向承销商提供融资服务。

 

为什么要这样做?我认为,消除市场交易制度的缺陷,在“只有需求、没有供给”的交易时点上“完善供给制度”才是解决中国股市问题的关键。所以,任何“没有解决供给问题”的改革都是无效的。

 

深交所的这次“交易制度改良”,或许可以起到一点点抑制炒新的作用,但这样的制度,它留给“炒新者的利润空间”依然足够大,依然有巨大的“无风险套利”空间,不会有效驱赶一级市场上过于庞大的短线资金,从而也就改变不了股票一级市场虚假的供求关系。

 

最近,深交所对在新股上市首日“通过虚假申报蓄意影响开盘价”的瞿某账户采取了为期三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这是十分典型的案例。过去,我一直在强调“新股开盘价被操纵”的事情,但无人问津,原因是管理层不认为这个时点有人会操纵市场,但现在看,不仅有而且十分省钱。用不着真买,只要虚假申报就可以达到目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操纵开盘价的时点上,市场没有供给――没有抛盘。想想看,没有抛盘的市场,多容易操纵股价上涨。

 

我认为,尽管新规不能尽如人意,但管总比不管强,关键是“方向正确”。我想,深交所只要不断探索,总有彻底解决问题的一天;而且,只要交易所把新股上市首日盘价畸形的本质理解清楚,不断努力解决“新股上市集合竞价一瞬间”的市场供求问题,中国新股发行的问题一定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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