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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感慨:“英超迟到了两年!”(图)——欧行手记(3)

(2007-01-08 08:58:54)
分类: 欧行手记
       今天是(7日)郑智抵达伦敦之后的第二天。虽然伦敦已经不再下雨,但和前一天一样,郑智还是原地休整。不过,在经过一天的休息之后,大智显然不再受到时差的困扰,而且在下午还特意去酒店的健身房进行了两个小时的力量练习。我也闲来无事,在健身房里偷偷拍下了大智抵达英国之后的第一组照片。
 
 大智感慨:“英超迟到了两年!”(图)——欧行手记(3)  大智感慨:“英超迟到了两年!”(图)——欧行手记(3)
      (郑智在健身房深思 )                  (郑智在跑步机上)
 
 
    大智感慨:“英超迟到了两年!”(图)——欧行手记(3)
 
                       (郑智在中餐馆与留学生合影)
 
        不过,这两天在与大智的闲聊中,我得知其实郑智早在两年前就应该来到英超踢球了。早在2004年还在深圳队效力的时候,大智就曾到南安普敦队试训过,当时南安普敦队就希望与他签约,虽然最终未成,国内说法颇多,甚至不乏冷嘲热讽,但真正的原因还在于100万英镑的转会费。南安普敦俱乐部认为,郑智既然已经与深圳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了,成为了自由身,为什么还要支付深圳俱乐部100万英镑的转会费?而在欧洲足坛,自由身的球员转会就应该是“free(免费)”的,这已经成为了惯例。
 
        就因为100万英镑的转会费,大智的欧洲踢球梦整整耽误了两年!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去年遇到韩国一位足球经纪人时他告诉我的一件事。这位经纪人告诉我说,在韩国,大约三年前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情。韩国的一位名气不是很大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之后,准备去欧洲一家俱乐部踢球,但球员原所在俱乐部提出了支付转会费的要求,这让欧洲的俱乐部颇为恼火,一气之下将韩国这家俱乐部告上了国际足联。裁决的结果,当然是韩国这家俱乐部输了官司。无奈之下,韩国足协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韩国球员一旦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之后赴欧洲俱乐部效力,原俱乐部一律不得向对方收取转会费;但若转往其他韩国俱乐部,则原俱乐部可以收取转会费。仍在合同期内的球员如果转会欧洲俱乐部,则韩国俱乐部有权收取转会费。
 
        于是,我就在想:为什么中国足协就不能制定相应的转会政策呢?假如中国足协也出台类似的政策,到欧洲效力的中国球员人数和规模是否会进一步扩大?
 
        我之所以在郑智提及两年多前加盟南安普敦一事受挫之后想起这个话题,首先在于联想到了随大智到伦敦之前,在昆明采访国家队期间足协副主席谢亚龙与球员座谈时的一番讲话。谢掌门在让球员就有关中超联赛建设问题提出建议和想法时,球员们谈论最多的就是转会受到的限制太多,他们根本就是弱势群体,强势的俱乐部有绝对的权力。针对此,谢亚龙表示,在明年会就有关转会政策作出相应调整。那么,中国足协是否真的可以借鉴韩国足协的做法,真正考虑一下球员的利益,同时也把“鼓励中国球员出国踢球”这个已经喊了N多年的口号落实到实处呢?
 
        中超联赛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稳定性和延续性,这一点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俱乐部在与球员签订合同时,绝大多数都是一年一签。每年年底一到转会期,球员便人心惶惶,担心自己的饭碗不保,在那种情况下,球员即便是入选了国家队或国奥队,也因顾及来年的生存问题而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国字号队伍的备战中。
 
        我想,如果中国足协有魄力、有胆量出台类似韩国足协的转会政策,即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之后一旦转往欧美俱乐部,原所在俱乐部不得收取转会费,则各地方俱乐部就必须考虑善待球员的问题了,而且在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时也不会像现在这样只是“一年一签”,无论俱乐部还是球员每年都要在签约问题上耗费原本根本不必要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反而有利于俱乐部建设的稳定、球员和队伍的稳定。毕竟足协出台了这样的政策之后,俱乐部也要担心自己资产的“流失问题”了。此乃“利”之一。
 
        其二,中国足球当前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不按足球本身的规律行事,虽然嘴上叫喊着“要与国际接轨”,但更多的时候就是自己要另搞一套。例如,就在前不久,中国足协颁布了一项新的规定:如果俱乐部欠薪5个月,球员便可以成为自由身。可按照国际足联的有关明文规定,如果俱乐部欠薪3个月,球员就可以成为自由身。那么,足协有关5个月的规定又是从何而来?依据是什么呢?
 
        以球员转会为例,国际足联明文规定:球员只要与俱乐部合同期满就可以成为自由身。但中国的俱乐部便要收取转会费。其实,关键还是在于中国球员缺乏法律意识,如果上告到国际足联,如同前面提到的欧洲那家俱乐部那样“叫真”,中国的诸多俱乐部必将败诉无疑。因而,中国足协如果能够出台这样的政策,不仅规范职业俱乐部建设,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开始与国际“接轨”。此乃“利”之二。
 
        第三,中国足协口口声声表示要鼓励和支持中国球员到高水平联赛中去锻炼,可职业化这么多年来却始终没有拿出一项真正而具体的措施出来。对球员来说,他们本应该是足球场上的主体,但实质就是弱势群体,俱乐部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出台类似韩国足协的规定,可以说是真正体现了足协在替球员考虑、维护球员的利益的有利之举。此乃“利”之三。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前中超联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要提高国家队的国际竞争力,冲击2010年世界杯赛,就是要让更多的现役球员、特别是年轻球员走出国门。现在,在英超踢球的已经有4人了,如果这个数字达到了10人,在整个欧洲联赛中效力的球员能够达到20人甚至更多,设想一下国家队到2010年时的水平会是怎样一番情景?尽管中国球迷现在对中国球员的能力和水平不屑一顾,但实际情况并非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
 
        韩国足协之所以出台前面提及的政策,原因还在于吃了“大亏”,输了国际官司。或许,只有当中国的俱乐部在未来同样输掉了国际官司、中国足协也吃了类似的“大亏”之后,中国足协才会考虑出台类似的政策,那些期盼留洋的中国球员才能够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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