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师素质不要只靠行政规范
(2012-09-16 0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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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要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中学教师要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教育部此前已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已正式实施了,其中均明确提到教师要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教师要了解幼儿或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的特点,掌握相应的方法和策略。(新京报9月15日)
制订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其用意是为教师教育教学提供专业化的行动指南,以此提高教师专业素质,但是,如果仅有标准,却无落实标准的机制,这些标准很有可能停留在纸面,无益于教师素质的提高。
比如,标准规定 “幼儿园教师要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这被有关专家解读为具有现实针对性,直面现实中教师不尊重孩子人格的问题。可是,我国于1991年首次颁布、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就是说,对于教师不得挖苦、歧视孩子,早已有法律规定,教师的这类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何须再另行制定标准呢?如果法律法规都得不到执行,纳入标准就能得到执行吗?
再比如,标准要求“小学教师要掌握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这是对小学教师提出的与时俱进的要求,但问题在于,我国中小学教育,当前普遍重视知识教育,轻视人格教育、生命教育和生活教育,即便教师知道有关性教育的知识和方法,可在现实的学校教育中,却不开展这方面的教育,这并不能改变性教育被轻视的状况。
近年来,为提高教师的素质,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少想办法,除了制订专业标准,还出台师德规范,推出定期注册制。这些措施从本质上讲,都是希望用行政的方式来解决教育事务,其结果可想而知,一方面,由于缺乏严肃的问责机制——当前的教育问责多为上级问责下级,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另一方面,行政追求短期的办学政绩,因此,引导学校、教师关注能尽快出政绩的指标,安全教育等教育在出事时很重要,而在平时却极次要。要提高教师的素质,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根本在于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民主管理的现代学校制度,有关师德的规范,应该由教师行业委员会制定,而非由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对教师能力的评价,应该由教师同行委员会进行,而非由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制定规范、标准,只会导致政校不分、管办不分。
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到我国要推进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政府部门应该按照纲要的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努力促进落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并在校内建立民主管理、教育评价机制。这才抓住了规范学校办学、提高教师素质、保障受教育者权益的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