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处理应回归基本常识
(2012-04-19 0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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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近日,广东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件。此前曾因涉嫌抄袭被广泛关注的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中国青年报4月18日)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术不端事件频频爆发,当事人的身份也越来越高,有长江学者、院士、副校长、校长。但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虽有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多次表态,要“零容忍”,可实际的处理情况,却难令公众满意,尤其是涉及大学副校长、校长的处理,更给人草草收场的感觉。比如,2009年爆发的三起大学副校长涉嫌抄袭案,最严厉的处罚是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被查实博士论文抄袭,被取消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被查实一篇共同署名论文为抄袭之后仅道歉了事;而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涉嫌抄袭案,该校学术委员会出具的调查结果是“过度引用”。
由此看来,广东省纪检部门对许永刚的处理,可算得上目前对校长抄袭最严厉的,这相比以前的学术不端处理来说,是明显的进步。而从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处理的基本规则看,这种处理,其实是十分正常的。道理十分简单,一个已经被查实学术抄袭、学术造假之人,怎么还可能为人师表,还担任一所肩负育人使命的学府的负责人?在学术规则健全的国家,如果大学校长涉及学术不端,往往在调查启动之际,当事人就出于学术耻感而主动宣布辞职,这既为自己保住颜面,也为学术留下了尊严。
但在我们这里,学术不端很难得到正常的处理。就拿许永刚抄袭案来说,抄袭的事实,其实十分明显,可调查却用了三年多时间,而其博士导师,到目前还坚称,其不存在抄袭,而是“二手研究法”,这与云南中医学院发明的“过度引用”如出一撤。——如果学术不端处理,被各种利益因素绑架,其结果必然是出现各种“托词”,为学术不端打掩护,充当保护伞。
这也就使得这次处理,显得很珍贵。广东省纪检部门破除了原有的潜规则,根据抄袭的事实,做出了严肃的行政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纪检部门做出的处理,由于职责所限,还只是行政处理,对许永刚的学术处理,还未到位。这是这起抄袭事件处理的缺失之处。比如,针对博士论文的抄袭质疑,应该由博士学位授予机构——苏州大学进行,可苏州大学的学位委员会并未就此事件启动调查,因此,被撤职的许永刚,似乎还戴着博士帽,而按照学术不端处理,根据学术不端事实,取消学位、学术头衔,应先于行政处理进行,或至少同步进行;另外,许的导师,也不能置身事外,作为其涉嫌抄袭论著的共同作者,他也应该承担抄袭责任。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还是采取行政方法,对学术问题进行处理,没有学术共同体治理机制。所以,对于学术不端应该进行的学术处理、行政处理、法律处理总是纠缠不清,有的只进行学术处理,而不再进行行政处理、法律处理;有的只进行行政处理,而不进行学术处理。结果是,学术不端的当事人,总归还有一条出路——要么继续从事行政工作,要么还在“学术圈”里混,这种处理显然难以纯净学术空气。
严密的学术不端处理,应该将学术处理、行政处理和法律处理紧密结合起来,由学术共同体进行学术处理,由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理,由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处理。先由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不端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学术处理,具体包括取消学位、学术头衔、学术荣誉;学校行政部门将根据学术机构的调查,对其做出行政处理,最严厉的是开除处分;如果学术抄袭、造假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还应启动调查,如果抄袭、造假者有学术欺诈、贪污等行为,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是对学术不端“零容忍”,也才能让学术的尊严得以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