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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屈才”也不准,公考规定太坑爹了

(2011-10-18 07: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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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三年前,我本科毕业时,报考公务员,不少岗位要求都是硕士,于是我选择报考研究生;现在我研究生快毕业了,再报考公务员,却告诉我有的岗位硕士不能报考了,只要本科……这规定,真坑爹啊。”

 

    周日一早收到一封邮件,是一位以前听过我讲座的研究生发来的。他说,近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了《报考指南》,该指南明确,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这样一来,如果一个职位,要求本科,硕士和博士均不能报考了。他问我,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新规定合理吗?他感觉自己仿佛被政策耍了。

 

我十分理解这位研究生,他本来的如意算盘,当是通过读研,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以便扩大自己的择业面,在公务员招考中,有更大的选择空间,现在这一条规定出来,高学历的优势不但没有显现,反而在某些职位成了限制。心里当然不满。

 

任何一条新规,都可能会引起不同群体的不同评价,这不奇怪。对于这条新规,本科生们自然是乐意的;看不怪硕士、博士报考公务员的,也是乐意的;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学历高消费现象不满者,也是乐意的,甚至会觉得这样的规定,对倡导合理的学历消费有积极作用呢。我相信,对于这名研究生的质疑,有人会回答,你当年的想法,就不对,为何一味追求高学历?研究生毕业,为何不去从事学术研究,还要一心报考公务员?这个职位只要本科就够了,你一个研究生去,不是和本科生抢饭碗吗?等等。

 

但问题是,读书和就业,都是每个人的权利,他个人选择读研没有错,研究生毕业选择报考公务员也是他的权利。现在早已不是学历与行业、岗位一一对应的计划时代,这条公务员报考的新规,与那些可能的回答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想代替每个个体做选择,或者引导他们做所谓正确的选择。然而,设定学历限制这样的代替和引导,对于国家公务员局来说,却是极不合适的,涉嫌滥用行政许可侵犯公民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看,这条规定,就不合法,我国《公务员法》的第十一条第(六)款要求,公务员“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显然,硕士、博士无疑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只有对应文化程度者,才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这是公务员局的首创。搞笑的是,近年来,一些国家政府机关纷纷要求员工再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并在晋升时提出学历要求,那么,当职员获得更高学历之后,他的文化程度不就与岗位的文化程度要求不符合了?不能晋升或者调到更高文化程度要求的职位,他不就应该下岗吗?

 

其实,不管是一味提高职位的文化程度要求,还是限制高学历者“屈就”,都是学历歧视,只是表现不同而已,前者是“低学历歧视”、后者是“高学历歧视”,是简单地用身份来设置门槛,评价、选拔人才。公务员局要做的是,不是强化学历要求、学历限制,而是进一步放宽学历要求,督促各招考单位,建立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公平地对待所有来应聘的各种学历拥有者。如果要说政策的引导作用,这就是最好的引导——淡化学历,强调报考者的能力和素质。把引导的文章做在学历上,就会出现学历要求的不断变化,让报考者们直呼“坑爹”了。

 

我给这位研究生的建议有两条,一是“适应”这一规定的建议,如果还要报考公务员,那么,选择提出硕士学历要求的岗位,不要再纠缠那些本科学历的职位;二是推进公务员局调整规定,可以根据《公务员法》和《就业促进法》,对针对学历的歧视性规定提出申诉,通过司法途径对歧视性规定进行审查、校正。不知他会选择哪一条。但不管有无学生选择申诉,我认为人大机构和司法机关,都有必要对我国公务员招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推出的一系列不公平的带有歧视性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这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也给我国教育和人才成长营造健康的环境。近年来的调查显示,公众普遍认为这些领域的招考、招聘存在严重的歧视,其中学历歧视首当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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