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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成不治之症

(2011-09-27 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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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择校利益链。地方教育部门、学校、中介机构等,出于共同的利益,让“择校热”这一义务教育的顽疾,始终高烧不退。

 

2006年颁布施行的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被解读为我国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职责转变——从集中资源办好少数学校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也宣告此前存在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择校费,为违规收费。从那时起,我国政府就一直在抓义务教育均衡,并治理择校费等教育乱收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择校费反而越治越高。

   

究其原因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只是一句口号,并没有落到实处。总体看来,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三方面原因。其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合理。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以县乡财政为主,有关统计显示,县乡财政投入占到了义务教育经费的80%,这种保障机制,直接导致各地、各校的教育投入,因当地财政的差异而不同。这是造成我国教育发展存在严重区域不均衡、城乡不均衡、校际不均衡的重要原因。但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这一机制并未调整,我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加大了教育转移支付力度,但地方财政还是“主力”,教育部提出的均衡目标,也是县域内均衡。

 

其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具体到地方财政,一些地方必未按规定履行教育投入责任。根据国家审计署对16个省(区、市)的54个县(市、旗)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调查,54个县中,有8个县没按规定落实资金,5个县的县级政府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而离开了经费投入,均衡发展就成了无米之炊。

 

其三,义务教育经费配置模式错误。一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发展基础教育,存在“锦标主义”思维,重点关注辖区内的好小学、好初中和好高中建设,尤其是好高中,由于直接关系到高考升学率和当地考生进名校的数量,虽然是非义务教育,但得到地方政府的厚爱,拨款远多于义务教育的初中,甚至小学。客观上说,这种“锦标主义”办教育思维,近年来越来越强烈,所以,即便《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安排义务教育均衡经费,要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班、重点校,但真正认真落实的很少。

 

另外,从政府角度分析,维持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格局,可能是对其“最有利”的。首先,可以与学校一道收取择校费,由此减少教育投入,并实现“教育创收”;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用优质学校资源,去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老板交换,实现“资源共享”。这就难怪,在《义务教育法》颁发五年之后,义务教育不均衡的现象依旧严重存在,而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将择校费合法化,比如收取捐资助学费,由此推高择校费,增加老百姓的教育焦虑。

 

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才是治理择校费乱象的治本之策。为此,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必须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统筹,是保障义务教育均衡的重要措施,以法国为例,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中占到70%

 

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公众有权参与教育决策、监督的教育管理制度,我国教育拨款拨多少、怎么拨全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导致了教育拨款不到位、教育“锦标主义”的后果,要监督政府必须拨款,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就得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我国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科学、民主的教育决策机制,要发挥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管理、监督、评价中的作用,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改革和发展举措,才有走出当前教育困境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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