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善代刑”不应只是一个学生的“幸运”
(2010-09-07 07: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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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21岁的李花是盐城某高校在校生,今年4月,经济窘迫的她偷了宿舍好友的银行卡,取走2000元。事后,李花到派出所投案。想到接下来的开除、判刑、坐牢以及可能被断送的前程,李花感到绝望。意外的是,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根据了新实施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做出半年考察期内,李花只要学习上“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的决定。随着 9月1日开学,念大三的李花已经进入考察期。不过,此举也引来不少争议。(扬子晚报9月4日)
这名同学是十分幸运的。近年来,类似这名同学的事件,在高校时有发生。对于当事同学的处理,轻则开除(至少是开除留校察看),重则被判刑。而从报道看,李花被“附条件不起诉”,另外,学校似乎也没有给予她相应的行政处分。
我并不是反对对李同学的处理,恰恰相反,而是希望以此事件为由头,让“以善代刑”成为所有类似当事者的平等权利。
一直以来,开除、问罪违反校规、法纪的学生,是高校与司法机关的普遍做法,而不少舆论也认为这是学生“罪有应得”,然而,从受教育权,以及治病救人角度看,这种处理方法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对于家庭贫困、生活拮据,已上大二的李花同学,如果采取开除、判刑的方式,她的未来几乎可以说一片灰暗。——就是不起诉而被开除,她要上大学,必须重新参加高考,即便顺利通过高考,再上大学,她的同学也上大四了。所以,对于不小心失足的大学生,警戒用语一般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在我国一些地区试点,这项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工作机制。一般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对于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偶犯,也可以适用。对于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已有很多论述。
从对李花的处理的争议看,“以善代刑”还有很多不完备之处。当事人具有哪些情形适合“以善代刑”?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应附哪些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应有多长时间?从目前的操作看,均无法律依据。对于李花的处理,也有些随性而为,在“半年考察期”、“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这些附条件方面,均有瑕疵——不起诉的考察期,比开除留校察看的考察期还短(一般为一年);“一科不挂”,这谈不上善行,而是学生学业的要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比较笼统,更合适的方式,是规定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多少小时。这些瑕疵难免让人担心,“以善代刑”会被不法分子钻漏洞,达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另外,在不起诉之外,学校是否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处分,比如“记大过”?
以上这些,都应进一步规范、明晰。如若没有明确的规范,“以善代刑”,很有可能变为“法外施恩”,也产生新的不公平,甚至腐败。这次“以善代刑”发生在贫困人家孩子身上,社会舆论还颇同情,如若下次发生在富家子弟身上,局面就可能不一样。还有,同样案情的学生,因办事的司法人员不同,一个被“以善代刑”,连校纪处分也没有,另一个却被判刑或被开除,这“以善代刑”再善,也造成不公之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