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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年4月13日,我国境内共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1218个,中外合作办学规模发展喜人。然而,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也遭遇质量与声誉危机。记者了解到,在教育部2004年公布的“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名单”中,外方合作学校只有为数不多在其所在国排名靠前,属于世界知名大学的更少,多是规模小、名气不大的学校,甚至还有一些不被所在国社会、专业认证机构认可的“文凭工厂”和“野鸡大学”混入我国,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还有一些“标签型”的合作办学项目也较为常见,即国内的高校只在文凭和证书的授予上同国外学校合作,并没有实质引进国外教材,国外高校仅派一两名老师过来,99%以上的课程都是中 国老师授课。(人民日报8月27日)
中外合作办学一度被称为“家门口留学”,由于成本相对留学低,且能获得国内或国外大学文凭,造就了其红火之势。但是,与快速的规模发展相伴,中外合作办学同时存在两方面问题。
其一,不少机构立足于营利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于是极度压缩办学成本,导致招生宣传时承诺的办学条件无法兑现——没有固定的校舍、没有合格的师资,更没有海外“实地”求学。而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卖点”看,很多机构都是宣称采用与国外大学同步的教材、开设与国外大学一样的课程、有相当比例的师资来自国外大学,且有1到2年时间到国外大学学习的。在一些公办学校中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甚至只是“名义”上的中外合作,学校只是将某些二级学院、教育项目“命名”为“中外合作”,就借此名义收取高额学费。说白了,就是巧立名目乱收费。
其二,政府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不够。我国虽于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其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条例的执行并不乐观。直到去年9月,教育部才开始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直到今年7月,教育部才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首次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400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监管不力,也就导致中外合作办学鱼目混珠,违规办学严重,受教育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客观上说,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在过去10年中,还是颇有市场的。国内高等教育资源的局限、海外留学的门槛过高、社会对学历的盲目追捧,给“家门口留学”以发展空间。而在未来10年,中外合作办学的这种“良机”不在。首先,根据2009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2970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4.2%,国内高等教育资源逐渐从短缺变为剩余,受教育者已不满足于接受一般的高等教育,而要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其次,随着我国教育开放程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境外大学已可直接到内地来招生,如果这些学校降低学费标准,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那些“披着羊皮卖狗肉”的中外合作办学,将难有竞争力;再次,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到2020年,我国大学生人口数将达到2亿,在这种情形中,学历将失去其光环作用,花钱混学历现象,至少将在普通受教育者中大幅度减少。
无论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看,还是为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中外合作办学当前的质量与声誉危机,都需引起高度关注。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公众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情况,以便让受教育者根据这些权威信息,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加以识别,理性选择中外合作办学,同时,政府部门应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严肃问责。对于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机构或项目来说,当转变产业经营思维,依照教育规律办学,而且,还要有行业品牌意识——一个或几个中外合作办学的纠纷,将影响公众对所有中外合作办学的信任,当公众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信任不在,对中外合作办学所做的任何承诺都将信将疑,那时,再来挽回信任,将十分困难。等待中外合作办学的,将是荒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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