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论文别启发了抄袭新手法
(2009-06-10 06: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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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两篇在不同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因行文结构和论述内容近乎一致而引发了“抄袭”和“剽窃”的质疑。昨日,论文发表者所涉及的两所上海高校均对此作出回应,并对“抄袭”行为予以了否认。(东方早报6月9日)
两所学校之所以都否认当事者的抄袭行为,主要源于两篇论文的收稿日期和发表日期出现“交叉”,一篇论文的收稿时间在前,但发表时间在后,另一篇文章的收稿时间在后,但发表时间在前。也就是说,从发表时间看,发表在后的文章抄袭了发表在前的文章,但从收稿时间看,应该是收稿在后的文章抄袭了收稿在前的文章。于是,两所学校都站在对当事者有利的角度作出裁决,认为是对方抄袭,而排除当事人的“抄袭可能”。
这似乎成了无解的“悬案”。但在笔者看来,这之所以成为“悬案”,与基本的学术规则缺失有关。对于学术不端的认定,通行的学术规则是以论文发表为基准,即后发表的论文抄袭先发表的论文。在这起抄袭事件中,根据这一规则,应该是后发表的文章抄袭了先发表的论文。
对于这一裁决,先投稿后发表者肯定不服,认为自己的文章先成稿,不可能抄袭后投稿者,那么,他可以就此提出申诉,然后由学术不端调查委员会(可以由当事者所在两校共同组成,也可由两校委托第三方组成)独立进行调查。在论文投稿之后、发表之前发生的抄袭,无非两种情况,一是两篇论文的作者事先认识,先写好论文者把论文给他人看,结果被抄袭;二是收到论文的杂志从中做手脚,把收到的论文提供给他人,让其抄袭。而投稿在前、发表在后的抄袭,可能的情况是,杂志社“应作者要求”将收稿时间更改提前。
以上情况,其实不难调查,因为按照基本学术常识,后发表者应被认定为抄袭者,同时杂志社也脱不了干系,那么,他会举证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收集证据指认对方或杂志社,偷看了投稿而未发表的论文,由此顺藤摸瓜,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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