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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生行为有错,但后果不至于这么严重

(2008-06-04 1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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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在医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重庆市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女医师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回来后被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6月2日,女医生表示,她将在与律师协商后,提起劳动仲裁。(重庆晚报6月3日)

 

很多网友对于女医生去灾区当志愿者却遭遇辞退处理很是同情,并由此声讨医院,认为医院“冷血”。笔者由此想到,如果一名大学教师,在没有得到学校批准,在没安排好代课教师的情况下,然后就赶到灾区做志愿者,为灾区孩子上课,回到学校之后,却被学校认定为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甚至解聘这名教师,也许会引出更大的波澜,认为学校没有人性。

 

人们同情因帮助灾区而受到处分的人,显然是被他们不顾一切的精神和道义所感动,但是,却忽视了这样的现实——每个人在社会中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不首先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责任,甚至违背岗位责任约束,而去做其他自己“想做”的事,是很典型的角色错位,个体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就医生未经批准而脱离岗位去灾区当志愿者,错首先在女医生——她本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她去灾区的当天,该院接到区卫生局通知,要求他们派车去接送从灾区转运来渝的伤员。由于人手紧张,医务科长再次强调不准她去灾区。然而,作为住院部助理医师,她在还有二十几名病人住院、第二天还有两个手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这一情节表明,女医生非但没意识到自己最重要的岗位职责,是照顾好灾区转来的伤员,这同样是为灾区救灾直接出力,而且也无视单位的规定,给医院救护伤员的具体工作带来人手不够的麻烦。

 

虽然她去灾区当志愿者,是一件很有道德意识的事,但是,她本人的职业道德却同样有问题。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单位交办)工作,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试想,如果所有“后方”的人,都像她一样,觉得只有在前线才是救灾,那么,谁来打理后方?谁来给前方支援?做志愿者是一件光荣的事,但是,其前提是不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首先要做到守土有责。放弃自己的职责去做志愿者,这样随心所欲的“志愿精神”,并不值得倡导。

 

因此,这位女医生的“遭遇”,其实很值得有志愿者精神的志愿者们引以为戒,即有序、符合社会规范的志愿者服务,才会更加有效,否则,既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也会给自己所在的单位带来麻烦,还会对志愿者事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当然,女医生的这一行为,是不是要承担被辞退的严重后果,却值得探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据有关法律解释,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女医生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也有待单位进一步确认。

 

就医院的处理来说,笔者认为,即便医院可以以劳动合同规定,辞退这名擅自离岗的女医生,但是,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对于这位女医生,适合采取批评、扣工资的方式,而不应辞退,医院不妨站在这个女医生的角度考虑一下,即在突然到来的重大灾难面前,她的情感战胜了理智,觉得非去灾区第一线救助伤员才能表达自己对灾区灾民的情感而犯下了错误,这一错误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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