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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和污蔑

(2020-06-08 11:50:05)
分类: 这个可以发

关于“诋毁、污蔑中医药”的争议,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的“误读”说而告一段落。不过在我看,即便最后“不排除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文的可能”,这事背后透露出的麻烦,才现出冰山一角。

且不谈争议与误读。有律师指,“诋毁”和“污蔑”,不属于法律词汇。律师还说,“在立法权限上,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该条例的相关条款可以理解为一种提示性规定,意在提醒北京市的公安机关在面对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执法”。

这就有点露怯了。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的“草案“,但毕竟是一项立法的草案,然而,居然,草案拿出来的,且引发极大争议的,却是”不属于法律词汇“的词汇。这于法律之严肃,于公众之关切,真有点儿闹着玩的意思了。

所以,我不得不因此怀疑此项立法的程序,是否正当和合理。

据我所知,相当一部分立法的出台,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然后提交人大审议。准确说,立法的起草程序,变成了一项行政工作。比如这个《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虽然属北京人大的权限,但起草者却是北京卫健委和中医管理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包括征求反馈意见,不是由人大发起,而是由卫健委牵头,属于卫健委网站下的“政民互动“环节。

北京的一项立法征求意见,怎么——居然,就变成了“政民互动”了呢?所以,从一开始,这事就师出无名,走上了岔路。

一个单位的政策法规部门,按我理解,其工作的主旨,是消化政策法律,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规则,同时应对可能产生的法律事件或法律纠纷。说白了,怎么也不可能具有越俎代庖、起草制定法律的功能和权利。

所以,关于“诋毁”、“污蔑”非法律词汇的露大怯,罪不在卫健委和中医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的办公人员——尽管他们大多应该是学法的出身,而是立法程序走上岔路的结果。毕竟,立法不是他们的日常,冷不丁给了这么一个超限的大活儿,难免手生,露怯,不适应。

而由行业管理部分负责起草制定《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的另一大弊端,就是行业保护主义的滥觞,就是不许“诋毁”和“污蔑”的感性化字眼儿。这样的任性,是必然的,和显而易见的。

我一直相信,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是保证立法质量的第一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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