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商榷
(2017-03-18 11:39:08)分类: 这个可以发 |
人大刚刚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如果叫作“好人法“尚嫌笼统的话,那么公安部17号发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则可视为真正的”好人法”了。就此征求意见稿,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虚的实的都有。
最虚的,当属法理层面的,或曰立法原则上的,我概括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请详述之:
原则上说,法律最大的功能,不在惩戒,而在保护。具体到见义勇为,好人法要保护的是谁?此一节,不得不说,我们的立法初衷,相当一部分原由,是被社会发生的个案,以及公共舆论中的歪论,牵着鼻子走了。而这些个案和歪论的真实性和普遍性,我认为,尚不具备立法意义上的依据。就像“老人扶不扶”的命题,到底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受此影响的个案发生率到底是多少?因此产生的人身安全事件,以及见义不为事件的数量比,到底是多少?该命题的荒唐性,到底是缘于统计数据?还是社会情绪?
如果纠缠在这个荒唐命题本身,那么就很容易混淆事实的正常逻辑。这个正常逻辑就是:“好人法”,只能是以保护需要救助者为唯一的目的。反过来说,“好人法”的立法初衷,绝不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具体说,“好人法”要保护的是待扶的老人,而不是扶人者。
参见国外相关“好人法”的内容,就可以看得更清晰一些。与这个征求意见稿大量的奖掖内容不同的是,国外“好人法”的具体内容,均为对见义不为者施以惩戒,或判刑或罚款,以达到保护需要救助者的目的。从立法救助他人的角度看,惩戒是告诉你不能不为,奖掖却告诉你可以不为。显然,前者是法制行为,而后者则是悬赏和购买行为。一个是法律的事,一个道德的事。
然后单看奖掖一节。
征求意见稿关于对见义勇为者的奖掖内容,除必须的成本负担和伤亡补助外,尚有大量的附加项目,包括: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个人和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并予专项救助和临时就住;对就业困难者及直系亲属施以优先就业安排,优先办理经营证照,减免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法定事由辞退解雇见义勇为者;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给予就学、升学照顾;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改房优先安排;等等。
以上种种附加优先项目,如果以保护需要救助者的立法初衷来衡量,我认为均已超出了“好人法”的界限。其立意,已经明显带有国家购买的倾向。若干附加项目本身,也对现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形成了冲击,并直接威胁到了社会公平。
过度奖掖的另一大危害,就是将导致过度见义勇为。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概念——与国外“好人法”规定的概念不同,本征求意见稿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归为五类行为。其中头三类,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第四类,才涉及抢险救灾和救人。就是说,从权重上看,见义勇为的主流,都带有极大的危险性,过度奖掖所易导致的过度见义勇为,将变相地提高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风险。考虑到“好人法”并未对见义勇为者的年龄做出说明,那么对青少年群体的潜在引导作用和风险几率都会倍增。
就此,若干年前,国家相关部门曾经有所警醒,并提出了见义智为的概念,特别是不鼓励青少年见义勇为,以期有效降低见义勇为的整体风险性。我认为,当时的政策,符合科学和法律的精神。此次“好人法”的过度奖掖,与见义智为的提法相比,不得不说是一次倒退。
我另认为,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以同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为主,这也是对的。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显然属于国家司法的责任,以鼓励的方式转嫁或让度给公民,是不妥当的。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这是一个综合概念。“好人法”要成为好法,就必须在立法原则上,破除因循的观念,排除杂音的干扰,回到真正的法律轨道上。如此,见义勇为也才能清本正源,一路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