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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油的权利

(2016-09-03 10:45:33)
分类: 这个可以发

有广东省廉江府人士阮国源者,十年前作打油诗讽刺市委书记伍杰忠,群发多人招牢狱之灾。今年3月伍杰忠“落马”,阮国源遂提国家赔偿案。

新闻未见打油诗原文,群发短信传播是否涉嫌诽谤侵权亦未明,故,这个案子,个人以为,决不能因官员“落马”一变而成“反转”型的葫芦案。此为前提,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背景不应掺和进来——一如当年的背景乱入。

然后就是正题——公民有没有写打油诗的权利。

答案是当然有。这个“当然”,就是忽略具体内容和传播方式之后,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最低强度的非议。

察打油诗的来历——内容和词句通俗诙谐,不拘平仄,表达对现实的批判,及对社会的认识。就是说,打油诗自有的那天起,就自带讽刺的功能了。而讽刺之于个人感情的疏解,于社会生活的鞭策,年头儿只会比打油诗更久。放今天,虽打油诗式微,缎子手风行,原因只是打油也须一点文学功底的,而已。伍杰忠们的肚量,多少也是因为打油诗见得少了,才会一见而变愤怒的公牛,不,是愤怒的小鸟。但他们的愤怒,又的确给今人传递着一个讯息——不许打油了——这又怎么可能?你以为你是谁?

所以,宏观地看,阮国源的国家赔偿案,具有象征意义。它可以印证一个事实,即在今天,作打油诗,依然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打油诗兴师问罪者,则一如历史上的丑角,终归要被唾弃。作为现世报呢,就是“落马”。这是一个恰倒好处的新鲜教材。

毕竟,这个社会,只要还有打油的,就总比光剩下一群只会打酱油的,要有希望得多。

那么,打油可以,送锦旗还会远吗?答案是:你想多了。

四川省三台县农人冯勇军者,不满于水库污染问题之久拖不决,遂制“不作为”锦旗,送镇府衙门及县环保局,有司即以非法游行示威名将其刑事拘留。后经网络发酵,勇军不日获释。

送“不作为”锦旗,性同打油诗,属于打油诗的行为体。所以,察送锦旗的下场,等同于察打油诗的下场。

虽然冯勇军案的结局是不予批捕,但这并非真正的结局。真正的结局是:三台县府依然认为,对冯勇军刑事拘留的处罚,属“客观公正依法处理”,此其一;冯勇军“后悔这件事对家人造成的伤害”,“再遇到这样的事情不会有这种行为”——此为最值得标注的结局,此其二;其三,参见阮国源案,冯勇军案之发生,又过去了十年,由此也可鉴定,十年的时间里,有些地方官吏的思想,并未发生改变,起码送锦旗,依然属于禁止之列。

那么,是不是还非要向这些人强调一下:送锦旗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呢?不必了吧,因为对执念于“对家人造成伤害”和“再不会有这种行为”发生的官吏来说,讲道理从来都是没有用的。或许惟有冥冥中的“落马”,才是他们最需要的清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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