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悲的为电动三轮辩护
(2016-04-05 11:08:12)分类: 这个可以发 |
标题有感于一篇网文,人家的标题比我简约——《可笑的深圳禁三轮》。
虽然简约,但有漏洞——我甚至怀疑是故意的混淆。因为深圳没禁三轮,所禁的,只是超标电动车。禁超标电动车有问题吗?当然没有,因为那是法律明示的。所以,舍去简约的旨趣,那标题原本应该是这样的——可笑的深圳禁止违法超标电动车。违法的事儿,固然在作者眼里算不得可笑,然而恐怕也并不意味着,依法的事儿,就那么容易触发作者的笑点吧。所以,到底谁更可笑,也就不辩自明了。
这也并非逻辑上的差池。因为作者的这个逻辑,在中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他们首先不会、也不敢质疑法律本身,然后就千方百计在违法的地带大显身手。这个过程蔚为大观,任何人都可以凭籍各自的经验,提供出各种让人叹为观止的违法奇葩。结果,就是把违法,变成了中国人生命中拥有高度共识的生活常态。甚至,是把违法的心理,颠倒为正当的心理,社会生活的走向,在这里来了一个大拐弯,彻底扭曲了。
鉴于建设法制社会的背景,这样的国民,当然已经说不上可笑,可悲已经是怀柔的说法,可鄙恐怕也并不过分吧。
在可笑着法制的人看来,生活方便貌似是唯一的王道。凡忤逆生活方便者,就是公贼,就是过街老鼠。然而这“方便”论,却不过是偷来的冠冕,底下藏着的,依然是狭隘的一己之私。只不过,原来的一己之私,才是真正的公贼和老鼠,而今,却堂皇为高大上的形象,居然对公共秩序颐指气使了。所以,作者的如下言论,虽然不出意料,但也足够骇人听闻了——他甚至拿机动车和电动车的死亡率来对比说事儿,以为骑电动车的死得还不够多,所以没道理禁止。此一点,也足够证明,社会扭曲坐实在个体上,必然是人性的扭曲。至于为毛不在机动车、自行车道之外,再给电动车单开一条车道,我认为这并非智商问题,而是一己之私膨胀到一定程度之后,对人的思维的正常影响。我试着换位思考了下,如果再膨胀一点儿,完全可以再进一步——还应该再为逆行电动车单开一道——但超速电动车们也会表示不服吧——那超速加逆行的呢……它们可都是我们生活方便的源泉啊。
“妖怪何苦为难妖怪”,小民何苦为难小民。自以为弱势的人们,总习惯抱团取暖,假想出一个可疑的强势敌手,以使自己抱得更紧,更有安全感。这种从动物身上学来的求生术,固然可以视为一种合理性,但经过思辩的检测,却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
关于治理违法超标电动车的话题,就是这样。以依法治理为可笑者之外,还有一种熟悉的味道,叫“别只整治末端使用者”。其逻辑,就是把电动车乱相,依其以为的强势和弱势原则,条分缕析成若干对立的阵营,从而把“末端使用者”,以弱势的形象,从中择出,以获同情。
所以,本来是共谋的违法,如今分成了生产者的违法、销售者的违法、执法者的违法,和使用者的违法,不,一定还要加上“末端”。这样一分类,从纵向上就给人以印象,仿佛“末端”上的就一定是弱势的,就一定是罪过最轻的。而其实,除了阴险的造势和掣肘,即便按其所谓的强弱之分,也是故意在混淆——仅在违法电动车这一节,无论从市场选择还是违法事实上,“末端使用者”们,才是始终的强势者。只有他们,才是投给电动车乱相具有决定性的关键一票。而他们手中的这一票,原本始终存在着否决权的属性,那么,他们为什么偏偏弃用了否决权?当人们可以为法制社会的尴尬寻找各种牵强的理由时,又有谁会为自己是否属于一名法制公民而扪心自问?
市井理论,尚尊公道,即便胡搅蛮缠,起码还有一句“谁也别说谁”。但公器之属,堂而皇之的,却敢倒打一耙,确实是可笑、可悲和可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