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再
(2015-06-28 17:56:06)| 分类: 这个可以发吗 |
“未成年人恶意欺凌”的新闻,最近集中爆发。但是,碍于“未成年人”,法律也没辙——这里含两层意思:一层是法律拿“未成年人”没辙,另一层,连带着,好象法律拿“恶意欺凌”也没辙。假如想极端点儿——以后“恶意欺凌”总傍着“未成年人”出现,那么我们拿“恶意欺凌”到底怎么办?我们的辙在哪儿?
当然这是伪命题——就像我们看孩子之间的欺凌,比较看成人之间的争斗,总会显出格外的“恶意”来。而其实,只是成人世界的争斗,更阴险更复杂罢了。至于战争的凶残、政治的卑劣,在好多人看来,反倒成了英雄壮举,值得歌颂了。所以说,孩子做的,到底还是小儿科。比起长辈们,他们只是刚上路呢。
但也不能就这么眼看着孩子这么肆意地向长辈们学习吧。所以,还是有必要咬文嚼字一把——谁是未成年人?
这个,显然是法律术语。中国的法律说,18岁以下的,叫未成年人。这还好理解,但为什么放美国,就变成了16岁?而转到日本,为什么又变成了20岁?或说,电源插头全世界还分好几样呢,况人乎。诚哉斯言,但在我们咬文嚼字的人看来,斯言尽管诚哉,但同在这个世界上的孩子们,也的确因为此,他(她)在中国就是孩子,他(她)在美国就是大人鸟。再夸张点,一个中国的孩子,在登机之前,还是个孩子,等落地美国,就变成了大人。这对于我们常识里各种生物的年龄的全球统一性,也的确是个不小的打击——喵星人和汪星人都表示不服呢。
法律还说,区别未成年人与否,要看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防问题向复杂化发展,只引这一条的定义如下:“是指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抛开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不妨直接借用一下字面意思——恶意欺凌的那些孩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江西那几个女孩子为例,按法律说,她们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我从她们的所作所为看,她们都不用征求老师或者家长的意见,“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类似恶意欺凌同学这样的“民事活动”的。
好吧,法律的归法律,我们来说说人之常情。
一般而言,判断一个人的长大与否,我们习惯用“成熟”做标准。这个成熟,当然首先指的是性的成熟。这也是符合所有生物的成熟原则的。随着工业社会的降临,人的性成熟的年龄,貌似一直在前提着,这且不管。另一个,就是我们常说的心智的成熟。心智的成熟与否,的确关乎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问题又来了,如何考核一个人的心智成熟与否呢?网上有小孩名言——“你总说他不成熟,那是因为他喜欢你。他要不喜欢你,他比你爸都成熟”。诚哉斯言呐,总结得比我还成熟老道,它说明,人心智的成熟,与年龄没有必然的关系。而若以此模糊的概念,去给类似生死之判做理由,这个蛋,可就扯大了。
拿胡兰子为例吧。虽然牺牲时还不满15岁,但她能面对铡刀,凛然道出“咋个死法”,你能说她心智尚不成熟吗?你能说她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吗?所以,说到头,15岁,只能做她的背景资料,而不是行为的关键因素。
而今天的例子,则大多是反面的。前面说了,养不教,是社会原因。但通过公共的信息渠道获得的公共信息,为什么偏偏在他们那里,滋生为“恶意欺凌”的行为?对此,我相信,所有的客观原因,都敌不过一个主观愿望。而这个愿望,我相信它是心智成熟的选择,是跟大人一样的思考和舍取方式,最后所做的,像我这样的大人,也干不出来。所以,我认为,他们都不是未成年人,他们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法律不能履行这个使命,那么肯定会有替代的途径和力量履行这个使命。而后者,本不应该出现。
声明,我不支持重典论。我只是觉得,这样更公平。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