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
(2015-06-28 10:21:32)分类: 这个可以发 |
“医闹入刑”,这是媒体给总结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但于“咬文嚼字”,它却是槽点。
入刑与否,不是槽点的关键。关键是,什么是“医闹”?
这又分两层意思:一层是,“医闹”这词儿本身就不合造词法——要想说通,起码你得给调个个儿吧——“闹医”我还能明白,“医闹”又是几个意思呢——医生闹事?所谓名正言顺,创的这词儿就糊涂,后边的说辞就是沙子上盖房了。
即便强摁着自己往媒体的“医闹”逻辑上靠,情况又会如何呢?情况就是第二层意思——“医闹”的准确定义到底是什么?这很重要,没有准确定义,打击“医闹”就可能扩大化。比如:打医生算“医闹”,跟医生吵架算“医闹”吗?在医院门口喊冤算“医闹”吗?这样的景象,比起打医生,可是更常见。而如果——这也不是不常见——因为医生的态度或错误所起的医疗纠纷,算不算“医闹”——按我理解,这当然算,而且是最符合造词法的、货真价实的“医闹”——真是医生闹出来的麻烦。
说到底,这个槽点的真正意义是:相对于医院和医疗专业人士,相对于医院里戴头盔拎棍子的保安,患者极其家属,总体上讲是弱势的一方,他们时刻都存在着吃信息不对称这个亏的可能。而我也坚信,所有的所谓“医闹”,都是信息不对称惹的祸。因为以基本人性做出发点揣测,患病者极其家属,属于求助者,他们在医院中的行为,求医始终是首要的目的。而所谓“医闹”,都,并且一定,是在求医这个首要目的之下,发生的一种“误会”。当然,这个“误会”也分轻重,轻者抱怨,重者打杀,而后者无疑需要担负应有的罪责。但是,作为公平的立法初衷,不能只看到打杀者的恶劣,却忽视了更多的抱怨者的悲苦。在纷繁复杂的医患关系中,我同样愿意看到红包医生、熟人医生、回扣医生、事故医生也担负应有的罪责,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内部行政处分。
关于此回刑法修正案草案,媒体还总结了其他若干“亮点”,比如行贿者可以免刑。甚至,连买卖妇女儿童的免刑与否问题,也在讨论之列。如上所析,与所谓“医闹”相比,这些犯罪行为,都带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误会”,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刑责上却仍有回旋的余地。那么,只能说,求医问药的“医闹”,太冤了。
事实上,关于“医闹”的阐述,刑法修正案草案里是这么描述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于说,草案中并未刻意强调“医闹”入刑,而是对“扰乱社会秩序”一条,进行了补充。
所以,媒体囫囵的“医闹入刑”,可以归为“误读”。但前说的这一堆话,我以为还是必要的,因为在媒体的误读里,以及对“医闹”的传统表述里,立场的不公平,始终存在着。囫囵而出的“医闹入刑”的支撑逻辑,始终一边倒地存在着。
我还认为,对媒体的咬文嚼字,应该超出遣词造句的范畴,必须挖得再深一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