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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是葫芦案

(2008-04-02 16: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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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许霆案重审,无期变五年,广州中院狠狠地调戏了法律一把。

“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这是判决书的最后几句。媒体已经将其与先前的判决书做了对比,结论是: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刑罚。这个有如天壤之别的改变的理由是什么呢?四个字:“特殊情况”。

什么“特殊情况”?审判长没有说明。审判长不说我来说,所谓“特殊情况”,就是媒体以及网上民意的沸反盈天。我早就说过了,许霆案最终的判决,肯定是司法程序遭受严重干预之后的结果。我没说错。

问题是,广州中院的判决不但没有改变许霆案的性质,反而把事情带进了一个逻辑怪圈。这个怪圈的设置,既没有从根本上推翻原判,还清白于公众,也没有重树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甚至连装出遭受干预判案的可怜相都没有实现。这个彻头彻尾的四不象结局,从任何一个利益方考虑,都没有得到满足,都没有得到公正对待。从这个意义上比较,这样的葫芦判案,还不如前判来得逻辑清晰,刑罚分明。而如果从中国建设法制国家的角度看,许霆案的结局就是一次荒唐的倒退,法律再一次被证明是可以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玩意。

也正是这样儿戏法律的行为,助长了许父的劣民气焰——按他的想法,还要上诉,他儿子一百多次的恶意取款,丁点儿错都没有。

是非黑白,被抹了个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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