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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白撞不白撞?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说,如果行人全责的话,开车的最多赔10%。
对比三年前的76条,新的草案其实没有本质的改变,只是规定了赔偿比例一项。而按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赔偿比例这事儿,还是交给地方自己说了算吧。等于说,这个76条,虽被媒体重新热炒,其实还是沿用原来的说法。
有意思的是,与三年前相比,网友对草案的态度有了性质上的转变。三年前,拥护不白撞的占了大多数。再看今天,起码我看到的留言里,拥护白撞的倒成了主流意见。
从人性的角度说,这是退步了——白撞和不白撞的争论焦点,从来都躲不开人性这一说。客观的理由也是明摆着的,就是三年里,有车族骤增,拥护白撞的里,我看八成是从原来的行人阵营中倒戈过来的。从这一点上看,所谓民意,只是站在不同利益上表达的立场。这也没什么错。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不就是维护多数人利益的?开车的成了大多数,事关行车的法律,自然也就以开车人的利益为上了。
不过,我还想提个反例,这个反例也是三年前我支持白撞时曾经提过的。就是,每个开车人同时也是行人,每个行人也都可能成为开车人。如果我们仅仅以是否坐到驾驶室里为我们的判断理由,我们的选择初衷是不是太过狭隘了?说句不好听的,万一你哪天弄不好正撞着你家老太太呢?你到底会拥护白撞呢还是不白撞?
要我看,关于76条,如果草案仍然援例从前的话,其实有一个问题它一直没有回答。这就是:76条不合法理。网友问得对,如果没违法,凭什么要赔偿?讲人性没错,但道德补偿和法律赔偿是两回事。如果你非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个道德义务,那就是不讲理,大家就不服气。
所以,我这回只能当第三种人了——从立法的角度,我依然不能认同76条的规定。而从人性的角度,我更看不上那帮开上车就180度掉头的骑墙派。他们可真属于屁股决定脑袋的主儿。
有个发小儿在洛杉矶呆了俩月。回来跟我说,她在那儿都不敢开车,有人过马路,恨不得离人50米就得停下来,为的是不让过马路的心理上有一点儿恐惧。这个故事现在讲给喜欢白撞的开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