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2003年12月21日报载:一犬主人醉酒落水,被身旁紧随的义犬救出,闻讯赶来的警察几次欲将神志不清的犬主人救送医院,均被身旁看护的狼犬喝退,情急之下,警察只好将狼犬套住,乱棍打死,方把老汉送往医院。
读罢此文,心中颇感义愤,又感悲哀。
愤则愤在:这样舍命求主的义犬,当则嘉奖有之,怎忍让其成丧棍之鬼?!这反映了什呢?
其一,反映了国民对待生命意识的低下。相当一部分人,从来就没有把猫、狗等伴侣动物当做与人一样平等的生命去看待,在他们眼中,猫狗就是牲畜,是在人之下的东西,死不足惜,只有人才是高贵的。诚然,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救人是第一位的,但非要把狗打死,才是唯一的救人之策吗?我们可不可以先用麻醉枪将其击晕,再救犬主人?或用其它良方?我没有养过狗,试想有过养狗经历的人会想出更好的万全之策。
其二,也反映了我国法律设施在这方面的欠缺。如有法律保护,这条若在国外会上报纸、电视台倍受推崇的义犬,就不会命丧棍棒之下,成为冤魂了。
悲则悲在:可怜你这条忠义之犬啊!你的忠诚善勇、见义勇为,在现在这个处处是金钱交易的商品社会中,连人都难以做到了,而你却在救主之后,命丧黄泉,你救了人,谁来救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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