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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狼的法则

(2006-04-26 20:09:30)
分类: 杂文、时评
   美国人虐待人的手法是很高超的,花样也是非常之多之新的。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我们知道,美国人对付伊拉克战俘是颇下了一番工夫的,想尽了办法折磨他们,侮辱他们。从污损《古兰经》摧残他们的精神支柱,到用女兵进行人格羞辱,企图在精神上彻底打垮那些虔诚信徒们的防线。
“老大”在前面做“榜样”,小弟也就自然不甘落后了。马来西亚的警察们靠着天生的悟性,把这一套看家本领完全变成了自家的东西,并应用到了挥洒自如的地步。对待被他们抓起来的中国女子,逼迫她们学狗叫,脱光衣服进行搜身,在粗糙的石板上爬行,赤脚在尖利的小石子上做体操……。无所不用其能,无所不用其极。
古往今来,总有折磨人的,也总有被人折磨的。中国明朝的永乐皇帝,对付那些犯罪的官员家属,不管年龄大小,统统送进所谓的“教坊”,充当奴才们解闷取乐甚至是发泄性欲的工具,还强令她们生出小孩,叫做“小龟子”,继续终身为奴。一个高官的女眷在“教坊”里不堪折磨凌辱,因病而死,负责管理的人向他报告时,这个永乐皇帝的批示是:“吩咐上元县抬出门去,着狗吃了!”也许可能是最简洁的圣旨了。根据可以看见的资料,当时这位皇帝治下,对付人犯的手法也是非常之多的,光是死刑就有砍头、凌迟、剥皮和“揎草”好几种的。
古今中外,折磨人的手法到底是异曲同工呢?还是一脉相承呢?看来似乎都是有一些道理的,都可以说得过去的。但是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些折磨人的事,折磨人的人总是都能找到一些由头来,总是能找到一些借口来,尽管这些借口和由头在正常的人看来是并不能够成立的。对于被折磨的人来说,折磨人的人拥有绝对特殊的权力,或者当你是牛,或者当你是马,甚至连“畜生”也不如,只能被当作是“禽兽”了。
狼在它的“上游污水”法失效后,可以马上找出“连坐”法:你的祖先和我有仇,所以我必须吃你。但狼也不过只是在饿了的时候,想个法子填饱肚子而已。虽然作为狼本身是很无辜的,狼自己本身是没有这些法则的。所谓狼的法则,或者是一些旁观者给予折磨人的人的尖刻讽刺,或者也是一些折磨人的人给自己找的注脚,自己给自己找的榜样罢了。
狼的法则不管是不是别人强加的,但是如果法则一旦形成,就要依着法则行事:“别让我碰着,碰着我就该你倒霉。”
也难怪马来西亚的内政部副部长诺·奥马很神气地说:“外国人如果认为马来西亚警察太残暴,大可不必继续留在马来西亚,应该可以回到自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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