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副总举报胡总与两名女下属分别育有私生子,并把自己的举报内容在网上公开。如果最后查实“私生子”是子虚乌有,那么段副总就涉嫌污蔑诽谤了。胡总在网上回应时,否定了“私生门”;并表示会请求上级部门作出结论。
网上回应,是诉诸于舆论,在舆论场上澄清事实,讨回清白。
请求上级部门作出结论,是在供职单位及所属的职业系统内保护自己的名誉。
澄清事实,讨回清白,让诽谤者得到惩罚,除了上述两个途径,还有一条路可走:诉诸法律,起诉诽谤者。
所谓污蔑与诽谤,是指行为人用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污蔑、诽谤的行为可以处最高五日的拘留或者最高五百元的罚款。根据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诽谤罪的解释,如果同一个诽谤的信息的点击次数在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在五百次以上,就属于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处拘役、管制、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段副总所公开的“私生子”信息,网上点击次数和转发次数,估计连五百万次、五千万次都不止。但胡总目前没有表示他会走法律途径。
“私生门”已经人尽皆知。胡总要在全国人民面前讨回清白,三种途径之中,诉诸舆论的效果是最弱的,法律裁决最有公信力。
网民没有调查权,讯问权,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发出的信息,网民获得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有强有弱,作出的判断千差万别。舆论场不可能给出权威仲裁。
如果胡总只诉诸于上级部门,不走法律途径,会给外界一个印象:他依赖上级,超过相信法庭。
不应忘记,“私生门”,不止胡总和段副总两位主角,还有两位女士,张某某与高某。
张高二位,一位是胡总的下属,一位是前下属。胡总的下属,那就也是段副总的下属(也许不是段副总分管的下属)。“私生门”事件上,四个人分成两个阵营,段副总为一方,胡总、张某某、高某为一方。
到目前为止,张某某与高某都没有在舆论场上露过面,发过言。胡总最初在网上公开回应段副总的举报时,说他首先跟两位无辜受牵连的同事与前同事通了电话,对她们如此躺枪受到困扰表示歉意。这也算代表张、高二位发了言,作了公开申诉。目前网上没有看到张高二位各自的声音,人们可能就此以为:胡总与张高二位达成一致,在这件事情上面三人共进退,如果胡总放弃走法律途径讨回清白,那么张高二位很可能与胡总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