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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者不该救”:可以主动选择不人道吗

(2020-12-08 18:16:24)

安庆望江县17岁女孩投河身亡引起的争议中,很多人表达了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自己要死的人是救不回来的,不值得别人冒险去救。

该不该动用社会力量去救已经采取自杀行动的人,实质上是在对人与人的关系作出规范,对涉及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划定一个范围,什么事,不去做,是允许的,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所以,这个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问“人”是什么?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著名命题。 意思是人基于某种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所从事的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断生成的历史存在物,即为我的、自觉的、社会性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的生成物。

既然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中,他的行动必然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社会关系对一个个体的影响,可能有利于人的生存,可能不利于人的生存;个体对影响他生存的社会因素的适应能力、选择能力、克服能力有强有弱——这些能力的强弱区别,同样是社会关系的表现或者说产物。

自杀,直观上只是一个人的自我否定,本质上是对社会关系的否定。一个人要自杀,是个人选择(无论有多少主动因素或被动因素)了自身与社会分离的结果,是对社会关系的否定。如果“一个人要自杀就不用救他”成为一种公认的、普遍接受并采纳的做法,一种公德允许的行为,就是社会对这种行为采取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这就意味着,社会成员集体性地采取反社会行为。

社会生活不完善是必然的,会影响甚至威胁人的生存。当某个社会系统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的时候,就可能导致某个特定年龄段或特定区域、特定职业人群自杀行为的增多。某个时期社会整体环境恶化比较严重的时候,各种人员的自杀行为可能增多。各种社会组织就是人们用来弥补、对抗这种人的自身不完善的努力,比如医疗、消防、公安以及各种志愿者组织、公益性的民间救援机构。在自然界中,只有人具有这种高度组织性的自救意识和能力。

当然,历史上有过这种时期:社会对自杀行为不采取干预、阻止行动,即不把自杀者从绝境中救出来。这种时期,往往也是自杀行为集中发生的时期——社会环境严重恶化,极其不利于人的生存,生存变成了一种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就是说,当一个环境把人往死里逼的时候,怎么还可能指望它按照正常的生命伦理来尊重生命,保护生命?

环境恶化到这种程度,也可以视作人类自身的失败,是人类生活的至暗时刻。如果在这个整体性的至暗时刻没有到来的时候,就自觉地、明确地对某些特定状态中(如自杀者)的个体生命采取放弃,其实质是集体性的自杀。这个集体性自杀不是一次性发生的,而是通过不特定的个体在不特定的时间和场合的自杀行为累积而成。

如果这种对生命的放弃成为一种社会伦理道德所允许的事情,发展各种社会保障、救援能力不是成了多余?

生命救济系统的完备、发达程度,取决于社会文明程度,包括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生命救济系统,受惠者并不仅仅是救援对象,同时也是对救援者的保护。

人们对安庆救援失败的不满,对现场救援不力的批评,看似集中在现场施救人员的身上,其实是对这些警员背后的支援系统,即当地的社会救援系统的不满:派到现场的几名人员都不会游泳;连绳子、杆子,挂钩这些最原始、最简单的施救工具都没有带上一件,也没有看到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协同行动,这些都表现出有关部门履职能力的严重不足,对救援系统的建设不够重视。

不该去救自杀者,这种观点还跟另一个认知有关系:不应该用一个生命去换取另一个生命;与此相同或相近的说法是:警察不是为牺牲而存在的。

为什么有人会从望江县救援失败中得出这样的观点?这是因为,现场施救的几名警员都不会游泳,他们也没有携带任何救援工具,救援能力很弱,如果下水去救,警员也可能陷于绝境。于是,从这个特定条件(警员不会游泳,没有携带救援工具)的现场,有人得出一个普遍性的观点:救人一定会死人,会死人就不该救人,他要自杀就让他自杀。这个观点忽略了大量已经发生的另一类事实:无论是公安警察还是民间见义勇为者,他们救援成功,而自己也全身而退——救人并不一定导致施救者牺牲。

救援能力不足,确实可能导致施救者牺牲,但不能把这种特点条件下的可能性说成是普遍情况下的必然性。应该从人们对这次施救行动的失败中吸取教训,加强救援力量的建设,而不是放弃对自杀者的救援努力。

还有一种情况也值得讨论。当社会保障系统、救援系统相对完备和发达了,也不能百分百地保证不会有救援者牺牲,于是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提出来:该不该救自杀者?这似乎还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我的观点是:应该救。

“不能百分百保证不发生救援者牺牲”,这是从整体上说,从“理论上”说;“该不该救自杀者”,这是面对每一起特定的自杀事件,面对每一个特定的个体生命的选择:放弃他还是救他。

“不能保证不发生救援者牺牲”,对每一救援行动而言,牺牲是一种可能性,也不可能不牺牲;“自杀者不该救”,自杀者死亡就成了人为选择的必然。从伦理上讲,不能为了避免一种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牺牲,就让牺牲成为必然。如果说前者只是结果的可能不够“人道”,后者就是主动、明确选择不人道。

从网上舆论来看,持“自杀者不值得救援”观点的人并不少,表达也显得很理直气壮或者说很强势。如果持这种观点的人,大多是普通民众,还不是最令人担心的。只要这种观点不会影响握有社会资源的分配、调度权力的官员;只要有权力决定社会资源如何使用的官员具有明确、坚定的人道精神,把尊重、保护人(包括施救者和施救对象)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他就会真正重视建设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救援系统。这不仅仅是一部分特定人员的福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之福。

没有一个人能够夸口说,运气永远会垂青于我,我永远不会遇到意外之事,我永远不会有需要救助的时候。如果一个人真有这么好的运气,也应该对遭遇不幸的他人有一点同情心,同理心,这样你会活得更宽广也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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