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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警犬案”且慢画句号

(2018-11-04 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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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据《北京青年报》11月3日报道,浙江金华的“偷盗警犬事件”发生反转:涉事的多湖派出所所长被停职,近东公安分局撤销此案,对先前被指“偷盗警犬”的应女士夫妇的“取保候审”也同时取消。

金东公安分局表示要“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加以整改”。这个态度当然值得欢迎;但是,“认真反思”,应该反思些什么?可以反思到哪一步?从目前所能看到的有关报道和公众舆论来看,该事件最令人忧虑之处还没有被揭示出来。所谓令人忧虑之处,是两个明显的反差。

反差之一,警犬管理形同虚设而对有关市民执法草率。作为特殊的执法工具,警察的“战友”,居然脱离警员视线“散养”,警犬又瘦又脏,翻垃圾箱觅食果腹,令人匪夷所思;按照派出所的说法,该警犬(“老三”)是在“巡逻”,是在执行任务,但是,执行任务的警犬居然会顺服地跟随陌生人离开“巡逻”地点!作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这样的工作状态怎么能让公众放心吗?如果带走“老三”的是不法分子,不是要耗费警力、财力破案?

与内部管理松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救助“老三”的应女士夫妇执法草率、粗暴。这一反差,其实质是“权力的任性”与“依法执法”的冲突;管理松弛背后,是法律意识、法治意识的淡漠。

第二个明显反差,是派出所“执法”认知与公众认知的反差。至少在金东分局对该事件处理结果出来之前,多湖派出所的相关言行表明,他们对自己的“执法”行为会在公众当中引起什么反应,毫无预知;对事件的可能走向,也缺乏预判;现在这样一个反转的结局,估计更是出乎他们预料——若能预知“今日”,就不会有“当初”。

公安部门,是为公共安全提供服务、保障的部门,面向公众、了解公众的安全需求,与公众保持良性互动与沟通,是基本的要求。但是,类似“偷盗警犬案”这样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加大了执法机关与公众的距离,伤害了公安机关在公众中应有的形象,最终,是对法治理想的伤害,对文明进程的迟滞。

另外,对警犬和警犬管理员,还有一些疑问。根据2011年8月发布并实施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警犬应随警作战。警犬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有关资质,持证上岗。被辞退的这名警犬管理员原先是否持有上岗证?如果是受过专业培训的警犬技术人员,是否应该对其教育后视情况发挥其作用?如果不具备相关资质而从事警犬管理工作,是否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警犬饲养管理应当科学、规范,保障警犬的健康和安全”;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保障警犬技术工作经费,将警犬技术经费列入本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老三”又瘦又脏,要翻垃圾觅食,是经费不足,还是另有用途?这些问题,都应该向公众交代清楚。否则,“整改”就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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