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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8-10-05 08: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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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对范冰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权威部门是这样表述的:“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道别人读到这句话是什么感觉,有什么想法和看法,本人则是感到困惑,有疑问。

       这句话的前半句,即“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这一部分,“且”字前后,是两层意思,“且”字前面,是第一层意思,即范是第一次被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且”字后面,是第二层意思,即她以前没有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两层意思用一个“且”字连接,句子就比较长,理解起来也比较吃力,很难读懂。读不懂、理解不了,就不会发生疑问:我为什么读不懂这句话?是我理解能力不够,还是这句话有问题?

         现在,本人就陷于这样的尴尬中。

         由“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一句,产生一个疑问:处罚是“首次”,那么应该受处罚的偷税行为,有多少次了?根据权威报道,应该不只一次。电影《大轰炸》片酬偷逃税款,应该算一次吧?“此外,税务部门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这里,又是分几次偷逃税款?至少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吧?

      范冰冰出演过的影视剧,不止《大轰炸》一部吧?她在出演其他影视剧时,没有发生片酬逃税行为吗?税务部门以前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其偷逃税款的行为,以至于现在才是“首次”。税务机关疏于监管,导致范冰冰可以在一段时间多次偷逃税款,如果不是崔永元的举报,国家很可能会蒙受巨大损失。但是,税务机关的失察、失职,现在居然成了对范冰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这是什么逻辑?这符合法理、符合法治精神吗?

       对范冰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01条。出现了这种结果,是对法律、法条的运用出了问题,还是这个法条本身就有问题,本来就不该这样立法?

        为写这段文字,向一位法律工作者请教。他说,这个条款的起草者很可能是税务机关。在我们国家,部门立法而把本部门的利益、本部门的诉求列入具体法律条文的现象比较突出。

        本人在提出上述质疑的同时,对这些质疑,也感到不踏实,不放心:感到有些依据不足。因为包括本人在内的许多人都不知道,上面提及的偷逃税款的巨大金额,是在多长时间内累积起来的?范冰冰的偷逃税款行为到底有几次了?除了《大轰炸》片酬逃税,就没有别的影片片酬逃税?权威部门对此没有具体交代。

       为什么不做具体交代、披露?有关部门是怎么想的?外人无法知晓,不好判断;但是没有具体交代的结果是明摆着的:围观公众看不到更多更具体的真相,连质疑的依据都没有或不足。是不是因为社会公众是“外人”?“外人”就不必那么清楚地了解“内部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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