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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雅戈尔动物园事件的死者张某,前后死了两次:第一次死于虎口,是自然意义上的死亡;第二次死于义民的判决,确认其死亡具有社会合理性,类似“剥夺其政治权利”
什么叫“该死”?就是你应该去死,作为旁观者,乐于见到你死。“违规死了活该”,意思就是逃票这个行为与死的结果之间,价值相当,通俗点说就是份量相当;法律不是一架社会天平吗?“死得活该”,“没有什么可同情的”,就是说,在天平两端,逃票行为和死的结果是相当的,因而天平是平衡的。
如果张某逃票翻墙不是进入了虎园,而是进了猴山这样的非猛兽活动区,他不太可能死;按照“违规该死论”,他没有死于虎口狮爪,就是一件不应该的事情;为了实现正义,应该采取补救措施让张某死,才能让法律的天平恢复平衡。
但是,与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比张某逃票的行为严重得多的罪行,都没有判死刑。张某的逃票,充其量是“违法”,还不到“犯罪”的程度,而义民们就毫不犹豫的判了他的死刑。兽性执行死刑在前,人性追加死刑判决于后。
在这个事件的讨论中,义民最强调或者说唯一在乎的是“规则”,至于违规的程度,违规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轻重以及量刑尺度的大小,一律不论。这个时候,“规则”已经沦为李逵手中的板斧,李逵杀得兴起时,不论面前是官军还是无辜平民,只管排头砍去,杀个过瘾再说。说张某该死,与李逵砍杀同样过瘾,还比李逵省力。李逵要亲自上阵,有一定风险,跟在老虎后面替老虎喝彩,要安全得多。在“规则“的名义下发泄暴力、发泄兽性,比李逵更文明。
无视法律依据的“该死”,是每个人都有机会使用的;因而,每个人都有机会享受他人赠与的“该死”,今天说张某该死的义民也不例外。这样的社会还有“规则”可言吗?
对不同的行为主体,选择性地使用“规则”;对同一个特定的行为主体(如张某),则不加分析、衡量地使用“规则”,说白了,就是柿子挑软的捏,这是时下最通行的“规则”。不排除有的人可能是有意识地这样做,以固化不公平的现实;但更多的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为社会不公站台。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都揭示了一个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真实:社会不公,是具有强大而深刻的民意基础的。这些义民,平时也不满于自己遭遇到的不公平,但此时都在努力实践规则使用的不公平;而规则的不公平,是所有不公平个案的源头。规则的不公平,本质是权力拒绝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