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告诫书”并非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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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令人悲愤的字眼,主要表现为“打老婆”。江苏在苏州、南京等地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将在全省范围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实施办法》,今后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时,对达不到或不宜进行行政处罚的,将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已经被告诫过的加害人,二次暴力的将从重处罚,告诫书还可作为法庭证据,从而起到法律震慑作用。(7月28日《现代快报》)
家庭本该是温馨的港湾,但是据全国妇联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近四成的夫妻产生矛盾后选择“武斗”,平均每隔几个月就有一次。向有施暴行为者发放家暴告诫书,在施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有的施暴者在收到告诫书后,竟然吓得手发抖,说明家暴告诫书的效果还不错。
但是,有了告诫书,并不能高枕无忧,也不能放大告诫书的作用。收到告诫书发放,说明有过施暴经历或施暴正在进行,他们的“这一次”并没有受到处罚,发个告诫书,等于告知“下不为例”。有少数人施暴已经成为习惯,一段时间不打老婆手就痒。对这样施暴成瘾的重度患者,光靠告诫约束,已经无关痛痒,根本治不好顽疾,必须诉诸法律,不搞下不为例,让其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
三是将家暴告诫书作为司法证据,于法无据。告诫书只由妇联发出,如果没有公安部门参与情节认定,便难以保证其权威性。即使有公安机关参与,家暴告诫书也只是带有试点性质的地方法规,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体系中。此前浙江省出台的“人身保护令”被全国人大叫停,就因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保护裁定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