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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告诫书”并非灵丹妙药

(2013-07-30 08:08:46)
标签:

杂谈

 

 

http://pic.jschina.com.cn/0/17/68/84/17688482_567744.jpg                      叶传龙

 

 

“家庭暴力”是一个令人悲愤的字眼,主要表现为“打老婆”。江苏在苏州、南京等地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将在全省范围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实施办法》,今后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时,对达不到或不宜进行行政处罚的,将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已经被告诫过的加害人,二次暴力的将从重处罚,告诫书还可作为法庭证据,从而起到法律震慑作用。7月28日《现代快报》

家庭本该是温馨的港湾,但是据全国妇联一项最新调查显示,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近四成的夫妻产生矛盾后选择“武斗”,平均每隔几个月就有一次。向有施暴行为者发放家暴告诫书,害人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有的施暴者在收到告诫书后,竟然吓得手发抖,说明家暴告诫书的效果还不错。

但是,有了告诫书,并不能高枕无忧,也不能放大告诫书的作用。收到告诫书发放,说明有过施暴经历施暴正在进行,他们的“这一”并没有受到处罚,发个告诫书,等于告知“下不为例”。有少数人施暴已经成为习惯,一段时间不打老婆手就痒。对这样施暴成瘾的重度患者,光靠告诫约束,已经无关痛痒,根本治不好顽疾,必须诉诸法律,不搞下不为例,让其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

 其次,发放告诫书,大都基于受虐人的举报。如果受虐者认为家暴是家事,隐忍不报,打落了牙齿往肚里咽,而邻里之间如果不是实在看不下去,也不好一个恼一个去举报。此时,妇联组织又如何知晓,如何发出告诫书?

三是家暴告诫书作为司法证据,于法无据。告诫书只由妇联发出,如果没有公安部门参与情节认定,便难以保证权威性。即使有公安机关参与,家暴告诫书也只是带有试点性质的地方法规,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体系中。此前浙江省出台的“人身保护令”被全国人大叫停,就因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保护裁定作出规定”。

      当然,家暴告诫书有总比没有好,笔者只旨在提醒人们,它并非灵丹妙药,不能过分依赖。遇到家庭纠纷,受虐一方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二要依靠妇联和居住地有关组织保护,三要拿起法律武器,大胆维权。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反家暴立法,才能给妇女儿童带来实质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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