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班后换警服,下班时换便服,对警察而言,几乎是“定理”,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但近日,乌鲁木齐警方规定,所有警察上下班必须穿警服乘坐公交车,一年内2次违反规定者将被给予警告处分。(2008年5月22日新疆都市报)
这着实令我大吃一惊。然而一惊之后,不禁为乌鲁木齐警方的勇气与魄力叫好!
穿衣戴帽,在老百姓是非常个人化的事情,属于个人权利,只要不是太出格,谁也不会大惊小怪。就是大家都看不惯,也是看不惯这个具体的人,无关其他。但警察却不一样。警服是制服,是权力的象征,着警服者的一举一动,代表了警察群体的形象,甚至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是你想穿就穿,想怎么穿就怎么穿。所以,公安机关对着装有明确要求,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为证。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除了几种特殊情形外,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就是特殊情形之一,不着装。这项规定,对于预防人民警察以权谋私等行为设了限。因此,为了维护警察队伍形象,有些公安机关要求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不得着装,甚至特别要求在上下班途中不要着装。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这样规定既符合要求,也便于队伍管理。对于民警而言,虽然多了换衣服的麻烦,但减少了更多难以处理的“麻烦”。因为《人民警察法》地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不穿制服,谁知道哪个人是警察呢?
乌鲁木齐警方的规定,打破了常规。其背景是,公交车的扒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高发,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扒窃犯罪行为猖獗,成为市民关注的治安热点问题之一,而现有警力却严重不足。他们没有圉于固有的思路,要求警察上下班穿警服乘坐公交车,使全体民警都成为“巡逻队”,挖掘了现有警力的“潜能”,
提高了警力的使用效率,不失为一个有创意的好办法。实际上,上下班途中,在《工伤条例》等许多法规中都是视为工作期间的,作出上述规定,并非没有道理。
但这样一来,无疑增加了民警的压力,增加了公安机关自身的压力。所以,作出这个决策,必然需要勇气与魄力。不过我想,这个规定一定会减少公交车的违法犯罪案件,一定会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一定会对维护社会治安和奥运安保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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