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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微刑事案不捕不诉合不合适?
据《法制日报》7月17日报道,本月初,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捕不诉。其主要理由是,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还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个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有没有权力制定实质上的《刑诉法》解释?从报道的内容看,这份规定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3种需要从重打击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在“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等9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外,还详细规定了10种不起诉情况。不难看出,虽然这个规定貌似没有对有关法律作出新的解释,但在其细化过程中,已经将有争议的理解统一起来,形成实质上的司法解释。《刑法》《刑诉法》是司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法律,对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法条,或者重要的刑事政策的理解,只能由法定机构作出解释,否则,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时相互“打架”,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众所周知,一个市一级的检察院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
其次,这个检察院内部的规定实际上对公安机关与法院形成了强力制约,其作用远远超出了自身的职责范围,有侵权之嫌。现实生活中,构成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刑事案件,当然要依法报捕起诉。而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规定不捕不诉,就会造成犯罪比违法受到的处罚还轻的不正常现象,显失公正。比如,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除了符合调解的情形外,一般会被处以行政拘留;而致人轻伤构成犯罪的,如果检察院不捕不诉,岂不连行政拘留都得不到了吗?至于对犯罪的判罚量刑,完全是法院的职责,对犯罪行为是轻微还是严重,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自己的判断,检察院凭什么越俎代庖,提前下结论?
再次,将公安机关的质疑,武断地认为“是办案机关过分依赖‘以捕代侦’、重口供证据的观念使然。”(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语)也有不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报捕起诉,是履行职责的行为。该报捕不报捕,该起诉不起诉,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法院的判决合不合适,是不是畸轻畸重,检察机关也可以抗诉。但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本身是不是恰当,又由谁来监督呢?所以别人一有异议,就一顶大帽子扣过来,显然是一种傲慢自大,唯我独尊的心理作祟。何况,对轻微犯罪的嫌疑人报捕起诉是完全合法的,检察院不捕不诉,从小里讲,影响到公安机关办案的批捕率和起诉率,影响到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考核;往大里讲,影响到群众对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影响到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也未必无懈可击。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解了,不控告了,自然没有太大的问题。那么属于公诉的案件,恕我直言,也是有钱就可以“摆平”吗?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不知检察机关进行的属于哪一类?
不加区别地“严打”,固然是不对的,以构建和谐的名义放纵犯罪,难道就一定是正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