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互联网管理办法修订建议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虽然笔者已经通过工信部公布的联系方式递交了“意见”,但不知能否收到有关“回复”,现刊登出来供大家分享。
1、参考《办法》第十条,界定了用户的选择权。建议增加:在用户作出“选择”或“不选择”时,有关引导符号、过度页面、信息提示必须友好及同等技术条件和均等取舍机率。
2、针对违规罚则,可以增加梯度。对涉及网络安全的要增加罚款金额,对非故意、或用户误操作、或产品缺陷过失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金额。
3、对发布和传播垃圾广告行为及其处置要独立成章,专门规定处置与惩罚条款。
4、在《办法》试行期间,要增加警示、警告、通报及限期纠正的条款,以加大遏制和惩治互联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商业现象。
5、建议《办法》在征求发改委物价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互联网行业收费管理细则,规范邮箱收费、互联网广告收费以及利用互联网推广产品和服务的实施细则。
6、既然是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出台的行业法规,对涉及网络新闻、网络文学、网络社区、网络媒体、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购物、网络支付以及版权交易等网络信息服务或互联网业务,《办法》应该规定业务和行为总则,并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实施意见,既避免“多头管理”现象,又可避免出现管理上的空白地带,同时还可以从政策和法律的源头上不让不法互联网企业及不法个人有机可乘。
7、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现在许多互联网企业的违规、违法业务的产生与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接入和增值业务服务有关,应该明确并规范各自的责任。
8、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发展背景下,为使《办法》落实到实处,建议出台有关技术、标准、流程、规范方面的实施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与之配套实施。中国互联网协会近日正在发起签署联盟文件,说是用于行业自律,其实有越权之嫌。在其公布的文本中,有些内容应增加到《办法》中,有些可作为“实施意见”内容。
9、互联网行业在中国涉及企业之多、网民之多、消费者利益之多是任何行业所不能比拟的,《办法》还是应该力求权威、宽泛、完善,万万不可陷入“行业自律”大于或强于“管理办法”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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