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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宅基地法律法规

(2010-03-11 16:19:04)
标签:

宅基地面积标准

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效力认定

昌平区

北京市

分类: 征收实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解读:可以在宅基地内盖房,但必须依法。能不能盖二层,各地政府有相应规定。

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主要是依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不涉及宅基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解读:细化了《物权法》。一是宅基地面积的确定,二是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规划,三是宅基地审批权限,四是转让出租的村民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11日起施行

6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解读:北京市宅基地面积标准,分82年前和82年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2条: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解读:宅基地买卖认定办法,原则上无效。

五、《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自1999年起施行)

第5条:1982年以前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包括建国前遗留的老宅基地)每宗地按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核定,低于0.4亩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超出部分根据乡(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以依法批准面积为准。

解读:北京市昌平区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6条:城镇居民一般不再批准新宅基地。

解读:只有农村村民才能申请宅基地。

第8条:凡一个子女的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的,不再批准新宅基地;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的,其中已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以申请宅基地。原宅基地达到0.5亩标准的,原则上先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已经安排满的,可以另批宅基地。

解读:独生子女的不再批准宅基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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