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同工同酬,理想如何变现实?

(2013-06-26 08:00:45)
标签:

杂谈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6月25日《南方日报》)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给临时工们送了一份大蛋糕,从7月1日起,他们将和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了。立法是严肃的,监管是严格的,这份大蛋糕似乎不是虚无的画饼。临时工的理想看上去就要实现,但现实又当如何呢?
    在就业形势艰难的现实下,各用工单位为了消减人工成本,往往采取使用劳务派遣的临时用工。因而,在用工单位就出现了“正式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现象。不同的用工标准,待遇就不一样,同工不同酬,乃至出现了又苦又累的“临时工”反而待遇更低的现象。
    这不公平,不仅仅是权利上的不对等,而且还涉及到了收入分配不公的深层次问题,从而积聚了社会矛盾,无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重要的是,按照老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较低,而且良莠不齐,异地派遣较为紊乱,难以监管。由于劳务派遣工种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特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往往在利益趋同的情况下就决定了“临时工”的命运---前者节省用工成本,后者输出人员拿到排遣“利润”。在此情势下,用工单位给“临时工”签合同、买保险几无可能。“临时工”的命运其实处于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基于利益最大化下的产物,他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为自己的权利同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进行博弈。
    新《劳动合同法》给了“临时工”们法治上的希望与愿景。而且还规定了对派遣机构资质上的行政许可,以及对其常态化的监管。但是,“临时工”们要享受到在用工单位和“正式工”的同工同酬待遇,绝非法条规定就能实现。
    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单位是以利润为指向,节省劳动力成本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虽然劳动力的价格在提升,但就业环境依然不容乐观,一职难求的压力之下,排遣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然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强势地位。法律给予临时工的权利待遇,同样可以通过不平等协商,让就业者成为非同工同酬的“自愿者”。找不到饭碗的就业尴尬,促使就业者饥不择食地选择不公平的“饭碗”。公平的法律规定,要变成了现实的公平待遇,有着漫漫长路要走。
    二是中国社会的流弊痼疾在于执行力差,无论是新法执行还是新政落实,总是遭遇下而上的对策对政策的阻击。这种机会主义的策略,是利己主义的选择。相比于法治监管,派遣机构可以能够更好地找出漏洞,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新劳动法的立法正义,要结出善果,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立法的原则,还要有可操作性的细化量化规则,而且还要有监管者的执行到位,以及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自觉配合,更重要的是“临时工”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这些因素缺一不可,否则立法善意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在现实的市场情势下,要让所有用工单位将“临时工”的待遇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也不符合情理。一方面,现在的市场形势并不乐观,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提高用工成本将使用工单位缺少竞争力,甚至被市场淘汰。另一方面,“临时工”在劳动熟练程度上也不如“正式工”,一刀切的同工同酬,是平均主义,也是另一种不公平。
    同工同酬是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法治正义的必然要求。但在转型期的中国,到处都是市场经济带来的“阵痛”,理想与现实的对接,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本文刊于26日现代金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