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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法的抽象正义到食的具体放心

(2009-06-01 0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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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新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5月31日《长江日报》)
    新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一新法的出台,是以惨痛的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为代价的。可以说,一纸食品安全法的文本,浸透着满纸的受害者的血泪;当然,也凝聚着立法者从民意呐喊中抽象出来的法治正义。新法实施,公众期待抽象的法治正义再缓释出具体的威慑力量,使经营者不敢不在生产不安全的食品,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所谓法治,必须有法制的氛围,同时具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四个条件。缺了任何一个条件,法治就有了漏洞,法律条文也就变成了没有意义的废纸。经过三鹿事件的严重问责,相信经营者在法治尊严、社会责任和经营操守方面有了“戒慎恐惧”的意识。新法此时出台,有趁热打铁之功效。
    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经营者。从进料到入库,到加工生产再到市场流通,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譬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就出在原料供给阶段。在这一环节,新法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如任何不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都不可用,哪怕没有危害;如保健食品不能宣传疗效等等;如实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等等。这些,都给经营者预设了不能雷池的红线,谁坏了规矩,由新法予以惩戒规范。
    食品安全俄第二责任主体是监管者。每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东窗事发,都会扯出萝卜带出泥,连带一大批监管者被问责。新法明确,任何食品都不得免检,监管者对经营者的监管是全过程的风险监控,是全程担责。新法设定的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责任和义务被无限放大,消费者的权利同样被无限放大。譬如,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1陪10”,不再是经营者广而告之的促销噱头,而是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新法的正式实施,几乎所有的媒体都聚焦于“消费者可求10倍赔偿”的内容。媒体以标题党的方式突出新法的“1陪10”,其实是模糊了新法的主题,实有错解新法和误导公众之嫌。因为新法的主旨是防患于未然,期冀通过程序性的法令禁止,约束经营者和监管者在新法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和行政,确保食品最大限度的安全。就消费者而言,宁愿和不安全的食品永远绝缘,也不希望靠不安全的食品去获取经营者10倍的赔款。所以,“1陪10”不过是新法预设的两个保险项,一是威慑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二是给予消费者的权利救济。从立法本意而言,还是立足于规避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民以食为天,如果餐桌上的安全无法得以保障,又何谈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已经严重影响到国计民生。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只有用长效的法制(法治)手段才能奏效。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有所为有所不为,体现了清晰而又具体的程序正义。有此保障,消费者就会吃得放心,喝的安心。
    当然,纯粹依靠一法,并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从此万事大吉。毕竟,法的抽象正义还需要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具体行为去实现,更需要消费者擦亮慧眼,勇敢地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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