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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之下能否激起明星代言的道德自律?

(2009-03-17 06: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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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明确回应,“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由于李援特殊而又权威的身份,人们有理由相信,“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几乎是既成事实,而且是面临着倾家荡产的事实。如此重罚,能否激起明星们的道德自律意识呢?
    因为无法可依、无责可担,代言的明星们才会频然涉案违规代言。所以,在新法修订中,设定明星代言的责任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说,采取的是严苛连坐的方式,让违规的明星们一下子陪得倾家荡产,也似乎不妥。这是因为,产品的公信度尤其是食品安全,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主体以及广告商最低线的社会责任。而明星代言,不过是次生的市场推广模式,属于销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因此,厘清主次责任,担负应有之责才是立法正义的根本。否则,如果将所有责任人不加区别的一律“连坐”,则有人治时代严刑峻法的嫌疑。
    如此重罚,还容易造成明星们对产品代言的忌惮和恐惧,甚至远离产品代言。事实上,中国市场如果少了明星代言,中国产品就少了文化蕴藉的内涵,乏了文化产品的附加值和创意意味。这样的产品销售模式是枯燥苍白的,是无法激起大众文化的共振涟漪的。当然,中国的广告产业也会因之而乏了活力。所以,现代市场是个体系系统,是经济、文化、创意和公众趣味相结合的复杂体。以过于洁癖的方式将商业和文化剥离,损害的是整个的市场系统。
    所以,对违规代言的明星予以惩罚是必要的,但要根据其是否有主观故意,行为是否恶劣来进行责罚。以美国为例,只要名人代言广告,就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是为代言产品担保其品质真实性,二是必须确保自己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违反了这两条,就要依法担责。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治国家鼻祖的美国并不纯粹是一罚了事,而是延伸到信用制度层面,形成了戒慎恐惧和慎独自律的长效机制。
    在此机制约束下的明星们,自然不敢泛滥地代言,因为那将不仅带来法律惩罚,也导致名声扫地,更断了自己名利场的后路。所以,道德自律的种子自然会在明星的心海脑髓生根发芽,往往选择真正的名牌名品去代言。
    相反,如果只有让明星倾家荡产的重罚,而无个人信用制度的跟进。明星们往往会好了伤疤忘了疼,“倾家荡产”的损失会通过下一次的再违法代言来补偿。这绝非危言耸听,试看那些被曝光了的明星们,哪个人的个人信誉受到了影响?照样红得发紫,依然天价代言。
    故而,立法严惩只是约束明星代言的第一步,也许会暂时激发起明星们的恐惧,但绝不会激活明星们的道德自律意识。而严法的恐惧威慑只是短暂的,随时都会引起反弹和“抗药性”。当务之急,就是在设定罚则的同时涵养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制度,让个人信用发挥长效缓释的作用,如此才能标本兼治,让明星们沿着法治和道德的轨道理性地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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