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4日上午进行的小组讨论会上,政协委员们对近日热议的“国歌歌词”话题进行了讨论。梅葆玖、于海、倪萍等委员一致认为,国歌承载着民族的士气,背负着不可忘记的历史,现行版应该保留,即便需要改词也要慎重而行。(3月5日《京华时报》)另据华商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陕西步长集团总裁赵超称,除了在开幕式上唱国歌外,还应尽快制定《国歌法》。
今年“两会”,开闭幕式由奏国歌改为唱国歌,从而使国歌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这个话题虽然似乎远离经济民生和现实功利,但却攸关国格礼制,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象征。所以,国歌关系国家尊严,不是流行歌曲,词曲都不可随意更改。而言维持国歌的严肃性,现代法治语境下只有立法保护一途。
大众娱乐时代,“恶搞”已经成为一些人的行为惯性,天大的事情都敢“恶搞”一番。国歌就不幸成为受害者,在2007年股市走牛时,就有人将国歌改成“股歌”。2008年春天,北京某艺术中心也搞了一场合唱国歌的行为艺术。除了这些明目张胆的恶搞,国歌也存在着滥用、乱唱和演奏国歌时人们行为不谨的现象,如嬉笑打闹、交头接耳。甚至在奥运会赛场上奏放国歌时,代表国家的运动员们的表现也是参差不齐,有的人跟曲哼唱,有的人表情木然,有的人随便站立,更有的人自作聪明地将手放在胸前以示对国歌的“尊重”。事实上,自行立正才是符合国定的国歌礼仪。现在,手机开机铃声、所谓彩铃,也都滥用国歌曲调。可以说,国歌已经成为大众娱乐的庸俗素材,使“国格”沦丧于集体无意识的“人格”放任中。
国旗、国徽、国歌都是国家的象征,尊重国旗、国徽和国歌既是对国家主权的尊重,也是公众应尽的爱国职责。从国际主权的角度言,这三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国歌在立法上迟滞于国旗和国歌。国旗法与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施行,以法治的形式规定了国旗和国徽的使用,维护了国旗国徽的尊严。我国现行国歌是1982年12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会议所规定,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义勇军进行曲》的国歌地位进行了确认,可以说具有最崇高的宪法地位。但是非常遗憾,国歌又缺乏专门法的规范。国歌和国旗、国徽相比,存在着法治地位不对称的尴尬。
由于缺乏具体的专门法律规范,其崇高的宪法地位也变得抽象笼统。这才导致公民们不尊重国歌甚至“恶搞”,因为这种行为本身至多是承受礼仪示范的道德批评,并不需要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治成本,公民们才会将代表国家的国歌当成娱乐的歌曲,随心所欲地轻亵。因此,唯有像国旗国徽那样将国歌立法,才会将其抽象的宪法地位得以具体确认,使其和国旗国徽的地位对称均等。国歌立法,也给国歌覆盖了一层具有法治威慑力的保护网,促使公民们正视违法的后果和成本,从行为和意识两个层面形成对国歌的敬畏。
国有国格,人有人格。如果说国旗、国徽是以静止的形象代表了国家的形象,国歌则以动态的旋律和朗朗的歌词以激情澎湃的方式张扬着国家的精神气质和独特品格。国格要尊重,人格要自重。无论从道德情感还是从法治责任责任,人格的自重和对国格尊重都应该是同步的、合辙的。在对国歌蕴含的国格懵懂无知而导致道德自律匮乏时,立法构筑强制性的法治他律就是必然。
国旗猎猎飞扬,国徽肃穆凛然,国歌铿锵激昂,法治护佑下才具有现代国家的国格品质。也只有在法治语境下,公民随行的人格里才会融入守法的元素,警醒自己不违法不逾矩,慎独自重的人格才会形成。就此而言,国歌立法,也有助于在全民中形成爱国歌就是爱自己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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