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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6月18日郑州晚报
“71.6”,这是2007年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治指数评估的最后得分。今天,当地党委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了这一得分。此举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首个城市法治指数诞生。据悉,此前我国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从2005年开始建立法治指数评估体系,去年,香港法治指数评估的最后得分是75分。(6月16日《法制日报》)
“法治指数”和“幸福指数”一样,关键看的不是指数分值,而是考察民生可感的生活体验。这种感性的认识远比理论评价和抽象数字来得实在和真切。当然,如果“法治指数”依托科学的评估体系,所得出的最终数字和公众感受的法治体验应该是合拍的。
就余杭区的“法治指数”情况看,其评估体系涵盖了四个方面,包括了权力部门的内部评估(17.5%),其他社会阶层的外部评估(17.5%)和设计者的专家组评估(30%),以及人民群众的评估(35%),意味着这种体系基本具有广泛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特点。71.5分的“法治指数”应该是可信的。尤其人民群众的评估比例最高,体现了民生为大的公民社会思维。
但是如果将抽象的“法治指数”按照民生感受具象分解,所谓的“法治指数”就必须由琐碎的社会性图景来集成。法治社会,最首要的因素就是理清权和法的关系,具体开来就是当地有权部门是对法律充满敬畏还是以权凌法,是依法行政还是以权谋私。在此分解项下,当地官员是不是廉政很重要,除了公开查处的贪腐官员事件,民众的感觉、甚至民间流传的小道消息和短信段子都可以作为权力和法律是否合拍平衡的依据。此外,在市政和民生决策层面,权力是否有霸王硬上弓的权力意志至上也是反应权力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主要因素。如某些地方和部门在招商引资方面不征求民意擅自决策,如某些地区为了市政建设的拆迁行为,如某些地方不顾民生感受的一刀切行政行为,如某些地区“对策性”“有选择性”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利行为,如某些地区权力部门为了特定阶层的利益伤害公众利益的作法等等。总之,“法治指数”的评估体系应该权力对权利的态度为首要指标,两者和谐,法治才有可能。
法治不单是权力和法律、权力对待权利的问题,还包括权利主体间是否互相尊重和对公共空间秉承最大限度的慎独自律。这就是平常所谓的公民法治素养问题。成熟的法治社会表明,全民守法,权利自持自律并尊重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才称得上真正的法治社会。在我看来,寻常生活细节如是否闯红灯,是否随地吐痰,是否以生活惯性忽略法治常规的作法最能体现公众的法治素养。如果公众连这些法治小节都无法遵守,所谓的法治社会就会因为这些社会性的小瑕疵而变得支离破碎。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不由让人想到不久前“世界最长跨海大桥”杭州湾大桥上发生的一系列集体性违法行为,如此法治尴尬下的“法治指数”应该不会好到哪去。
“法治指数”作为一种量化性的法治评价,总和现实生活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差。而且,一时一地的“法治指数”即便科学客观,但也必须放置于普遍性的法治国家层面下进行考量。一方面,余杭区的“法治指数”实践为全国提供了一个可资量化评价法治外延和内涵的标本,值得有关方面研究和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从更为广阔的宏观语境出发,这种小范围的法治评价需要升华普及。更重要的是,无论怎么评价,民生体验都是最重要的。而且,是否法治,也要打破一地甚至一国的地域制约,让跳出“三界外”的旁观者评价,似乎才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