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好心被辞退的制度性悖谬
(2008-06-04 04:44:01)
在医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女医生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回来后被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昨日,女医生娄继英表示,她将在与律师协商后,提起劳动仲裁。(6月3日《重庆晚报》)
这是一起很复杂的个例。女医生做灾区自愿者,其善心可嘉;没经医院批准,擅自离岗,却又有违反制度之嫌;医院通知其离职,看似合理的制度性惩罚,但又让人感觉此举有些唐突不妥。好心做了好事而被单位辞退,这个矛盾结局的症结到底在哪?
所谓制度,应该是契合情理法的实体正义,但同时也应该具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正义属性。医院要求女医生离职,原因是其不经过单位同意而擅自离岗,说穿了就是无故旷工,这是女医生行为故意所致的瑕疵。如果该院有关无故旷工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要求员工离岗的规定,该院要求女医生离岗似乎做到了制度上的正义。然则有趣的是,本例的外延并没有如此简单,其内含蕴藏了更多的人情世故要素在内:一是该女医生的擅自离岗没有恶意,而是基于善意要做灾区自愿者。更何况还曾经向单位提出了申请,故而她没有旷工的主观故意;二是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在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先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单位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谢开盛兄提醒,该“条例”已废止,不足以作为论据。请读者见谅)遗憾的是,该医院恰恰缺乏了“批评教育”的程序;其三,该院制定的这个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公示过,是否和法律规定相兼容也须经过仲裁机关的认定。总之,女医生的好心和行为上的不当构成了本次事件的第一重矛盾;单位制度貌似合理的实体性和没有经过程序验证的缺陷性构成了第二重矛盾。一言以蔽之,都是制度性的悖谬惹得祸。
这是一起具有泛化意义的典型事件。任何组织对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和惩戒,必须遵从没有瑕疵的制度规定。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但这里的规矩必须中法治之规合理性之矩。否则,不仅难成方圆,还会造成诉讼争议。就此而言,女医生提请劳动仲裁具有十分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某些自作主张和自定制度的某些组织和单位还警醒了,建章立制应该是法治范畴下的实事求是,而非随意苛责和惩治员工的工具。即单位和组织的建章立制应该符合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制度的良善属性;另一方面是组织内部的员工应该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在制度次优或侵犯个体权益的时候诉诸于法治救济管道。
当然,作为组织内部的个体,也不能因为内部制度的瑕疵而缺乏自律,以行为的不当嘲弄失范的制度。即如本次事件中的女医生,放弃救死扶伤的手头工作去到灾区做自愿者,而且是在单位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这等于为了一善而放弃另一善,这种选择不仅幼稚而且浮躁。况且,不管如何也构成了其旷工的事实。这个医生固然因为内部制度的瑕疵而逃过离职,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也亟需强化慎独自律的意识。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