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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线免职”当慎行

(2008-06-03 0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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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5月18日,都江堰市决定对4名救灾不力的干部免职,这是灾后最早的“火线免职”;10日后,四川省纪委正式进行了通报。(6月2日《广州日报》)
    这场特大震灾,震出了生命的奇迹和人性的伟大,也榨出了生命的自私和人性的卑微。公职人员,如果在人性上呈现出自私和卑微的行为,又该如何处置?都江堰市给出的答案是“火线免职”。这种处理方式,在道德愤激的普遍情感和紧急情势下,公众或可赞同。但是,“火线”虽有特殊之处,但终究处于法理环境之下。因此,特殊时期对公职人员的处置也应充分考虑到法治理性,而不能将属于道德范畴的瑕疵用法治惩戒的方式予以矫治。所以,所谓的“火线免职”当慎行。
    众所周知,“火线免职”的关键词是“火线”,“火线”一般是指紧急状态,如救灾、抗险和前线等。在此情势下,“火线”就意味着紧急和效率,而紧急和效率就有可能突破法治程序的规范,因为任何法治程序都包括程序和时间等环节的链接。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一项行政举措,既不能滋生或缀加法无明文规定的程序环节,也不可逾越或减少法治明文规定的程序环节。否则,程序正义就得不到基本保障。
    从都江堰市“火线免职”的情况看,4位被免职干部都属于公务员身份,被免职的理由皆为“救灾不力”。按照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救灾不力”这个很笼统的论定算不算是“法定事由”,值得推敲。
    此外,由于此类“火线免职”被纪委方面认可并通报,反而造成了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混淆,更增加了法治实体指向的错位。至于“火线免职”“是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作出的。”、“难以容忍个别人的价值观”更说明内中充溢着长官意志的成分,和法定程序差之远矣。说到底,这种“火线免职”就和我们常常听到或看到的所谓“干不好就撤你的职”是一样的道理,是人治语境下的惯性遗存。
    没有人去否认这其中充满了大快人心的道德因素,尤其在震灾激发国人集体爱心潮流的情况下。但越是在此非常时刻,冷静理性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发挥应有之义才更显得珍贵。某些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完全可以依据公务员法进行处分惩戒,关键是要让其知晓触犯了那一条规定,为什么要这么处置他,而且要告知其维权救济的程序管道。这才是契合法、理、情的作法。当然,我们选拔任用干部秉承德才兼备的基本原则,官员私德确乎重要。但即便如此,也要对其“德”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最终还是要和“法”进行并对,并依据法的规定来决定担责处分。
    法治国家,重视的是常态化法治管理,尽量避免人治随意侵凌制度的“特殊”规定。如果说地震灾情让国人道德情感升华彰显了“患难见真情”,震灾同样也在考验公权应急决策的法治素养。“火线免职”我看是紧急状态下的人治思维的自然浮现,而非法治意识的蝶变升华。对之,公权应当戒慎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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