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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跟着群众感觉走有何不可

(2008-04-12 09: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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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天(10日)下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参加过广州召开的全国综治会议后,去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王胜俊指出,要继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用好“严”的一面,“现在是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该重判的必须重判。”王胜俊还指出,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要继续加强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跟中国的老百姓说“执行率”的问题。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4月11日,新华网)
    在我国犹存死刑的法治语境下,烧杀、慎杀无疑具有普世正义。“宽严相济”,判例严谨,在依法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的感觉,是提升司法审判质量的现实选择。从表象上看,司法审判“跟着感觉走”似乎有违法治原则,是以人治感性来干扰法律理性,其实不然。其一,法律内涵上的抽象理性和普遍正义的实现途径离不开具体的人的操作----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审判,每个程序和环节均体现了人的属性。既然法由人立、法由人执和有司据条文而判,当然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绝非完美无缺,依然濡染着某些人为的瑕疵。在司法审判环节,跟着社会公众的感觉走,恰恰具有矫正法律瑕疵的作用;其二,以美国为例,既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也被很多人视为法治国家的典范。而其在司法判例上,就实行陪审团制,多的有23人,少的也有9人。陪审员是美国公民的一项义务,不要有法律背景,却在最终判案上有庄严的一票。显然,美国在以法治为本的前提下,也恪重群众的感觉。甚至在法律条文清晰的情势下,最终审判结果要以审判团的感觉为主。
    所以,王胜俊院长提出司法审判“跟着感觉走”是有理性逻辑基础和现实依据的。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国没有美国法院审判团的机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无法在法庭上直接表现出来,当然就要从法庭之外来获取反应相关的信息了,如公共舆论的声音。媒体在西方称为独立的“第四权”,在中国称为党政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在司法审判中反应“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恰稳切其责。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久前的“彭宇案”和“许霆案”判决结果无疑是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考虑到了媒体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
    不过,在我们在这个具有人治传统惯性的国家,人们出于对构建法治国家的理想主义,期望以法治绝对正确的矫枉过正来摒弃人治残余。确然,完善法制体系,更新法治观念,理顺执法、司法程序,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正义至关重要。但是,在我国还存在死刑、运动型执法严打的法治语境下,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作为司法审判的唯一标准,而不顾及公共舆论的感觉,恰恰是对法治僵化武断的人治运用。如此司法,不仅体现不出法治的公平正义,反倒曝露了其酷法苛政的不合情理。
    法不容情,指的是法之威权,尚属法治正义的次优品性;合法、合情、合理,才是司法审判的根本目的。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考虑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
    必须纠正的是,所谓媒体干扰司法判案的说法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下是不折不扣的伪命题。其一,当前媒体的声音不是太大而是太小;其二,如果判者自绝判案程序实体无暇,任舆论喧嚣,自会气定神闲而不受外界干扰。怕就怕在判者对法律运用底气不足,缺乏自信,遭遇媒体声浪,自然感觉心虚。这不是公众舆论的过错,而要判者自我反省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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