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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征收要突破平均主义的瓶颈

(2008-02-23 08: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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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利息税的征收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对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设置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的建议,财政部日前做出上述表示。(2月22日《上海证券报》)
    2007年8月15日,利息税征收从20%的比例税率减按至5%的比例征收,旨在抑制投资投机过快,应对通胀风险、提高银行储蓄率和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从多年的征收实践看,利息税征收在宏观政策和国家财政收入上效果明显,但是在微观的公平方面还存着一定瑕疵。突出体现没有设置利息税起征点和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无论贫富,在利息税收入方面没有落差,体现出平均主义的趋势。但是由于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于30%的人手中。穷人富人没有区别地均摊利息税义务,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有失公平的瓶颈顽疾。
    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2月29日,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标准之所以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就是将税赋天平向中高收入阶层倾斜,多承担社会责任,减轻低收入家庭的负担。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应该和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拍共振”。由于70%的储户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他们拥有的储蓄存款不过30%。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通胀风险无时不在的民生压力下,银行储蓄就是他们的救命钱。微薄的增值利息一分一厘都看得很重。所以,那怕是课以1%的利息税起征比例,这部分人群也有透彻心扉的感受。
    所以,平均主义的利息税征收,无论怎么看都是有悖公平的辨证法。如果低收入储户将国家降低起征比例视作抚慰贫弱的善政,那30%的富人储户则搭车政策尽享穷人储户的善政待遇;否则也可以视作穷人储户捆绑于富人储户,和富人储户承担同等的税赋。数据统计,2006年利息税收入为458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8%;利息说率调整以后,预计将少征300多亿元。按照储蓄人数和存款30/70的反比比例,这少征的300多亿元利息税优惠大抵都被富人所享受。所以,这种平均主义的利息税税赋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是极少的。反而是使富人的财富实现了更多的聚集。
    过去6年来,利息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在客观上实现了地区间“抽肥补瘦”的作用。但这种财政贡献,应该记载所有储户的身上。值得一提的是,富人九牛一毛的慷慨也算不得慷慨,穷人勒紧裤腰带的鸿毛贡献也是重于泰山。穷人抚恤穷人,这样的“抽肥补瘦”是要打折扣的。
    所以,利息税征收必须打破平均主义的瓶颈。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设置利息税起征点,就像设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样,最起码要让低收入的储户免除利息税赋。笔者以为实行起来并没有多少难度,只要在储户存款的时候实行有效的实名登记,汇总储户的全部利息收入,有何难哉。从技术角度而言,虽然各银行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但各银行内部早就实现了全国各地网点的信息联通。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应该也是水到渠成之事。至于有关方面担忧的储户分散储蓄来避税,其实也是杞人忧天。毕竟财产性收入带有极强的私人属性,分散储蓄将给储蓄者带来诸多不确定风险。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决策者应该将权利意识和公共社会置于首位,勇于决策和改革,通过法治完善和财税调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畏首畏尾,强调客观难题,实际上是不合时宜的懒政思维。
    从发达国家的财税实践看,财产越多,税赋越重,实行累进税率才是“抽肥补瘦”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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