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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埋单能了却见义勇为者的血泪之忧?

(2007-12-07 14:18:46)
      在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记者获悉,将于明年起实施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保护规定”共7章51条,其中见义勇为行为排除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听证程序;对确认有异议可复议诉讼等19条规定为全国首次提出。(12月6日《法制日报》)
    见义勇为虽是私人行为,但其行为后果却具有社会性。因为“义”字本身就包含了法治正义、公共道德和个人生命价值的内涵。为“义”而勇为,其行为后果是以损害自己的利益维护了公共价值。延伸而讲,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还具有道德感召力和行为示范性,因此这种私人行为昭示出来的社会价值具有缓释和累加效应。就此而言,政府埋单,以公共财政救助或补偿见义勇为者符合公共治理的基本原则。
    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抚恤,早就成为各地的共识。可是在认定程序、救助金额等方面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这就造成了见义勇为者在流血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之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抚恤,导致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为生计苦痛流泪的尴尬。
    可以看出,政府埋单的方式不只是一个善意的实体承诺,重要的是法治程序的完善,还有救助金额的大幅提高(20万元)。所以,离开这个新规独有的19条程序规范,政府埋单只能是个空洞的纸上善意。
     从现实分析,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救济抚恤金少而流泪,也有一些是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得不到认定而流血又流泪。对于前者,政府可以做过通过提高救济抚恤金化解见义勇为者的现实困难,政府埋单更是锦上添花。但对于后者,因为少了法治程序的合理认证,或者是认证瑕疵所导致的排斥,使得见义勇为者不得不独自承担见义勇为的后果。如此一来,无论是提高的抚恤金还是政府埋单,都和其无缘。
    所以,新规的法治程序是第一位的,必须立定标准,科学认证,即使所有的见义勇为者都纳入社会救助和国家埋单的法定范畴内---即通过合法程序不遗漏一个见义勇为者,也不给任何浑水摸鱼者沽名钓誉和捞取利益的机会。在此基础上的国家埋单才能真正了却见义勇为者的血泪之忧。新规才会闪耀出理性的光辉,公共财政的每一分钱才物有所值。
    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见义勇为本身所富含的公共理性,而更多地将之视作英雄主义的个人行为,所以给予这种行为的只是道德勇气的精神嘉奖。哪怕是物资奖励,也是附着精神上的象征。在此情势下,英雄在留学以后不敢向国家向社会伸张自己应得的权利救济,否则就会遭致社会集体无意识的讽刺,自我也背负着道德自责的困扰。可以说,道德异化为无节制的奉献,漠视个人权利诉求是我们社会的痼疾。在此情况下,权力的法治自省,主动向权利倾斜,通过法制规范和政策引导主动消弭权利人的困扰是化解这一痼疾的灵丹妙药。
    见义勇为新规就是给流血又流泪的见义勇为者开除的一剂良方。政府埋单只是其中的一味药,要得到最佳的社会疗效,还须程序的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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