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先后两次在傍晚从19楼的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家住本市桥苑公寓的王先生日前被黄浦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处以10天行政拘留。据记者检索公开报道,本案也是上海迄今为止,对高空抛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首个案例。由于监视设备的抓录镜头在本案中被警方作为关键证据予以采纳,这也意味着在治理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问题上,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管理方已找到了有利的办法。(11月13日《新闻晨报》)
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都遭遇过此类的尴尬。行走间不小心就遭遇来自空中的突袭---一抔垃圾、一盆污水甚至是致命的硬务。而当你仰头找寻始作俑者时,却发现毫无踪迹。这类憾事除了自认倒霉或痛骂一声外,别无他法。而人们对于高空抛物者的作为,无论是偷懒或是故意的恶作剧,一般也不会去作他想,只当作是平凡生活里的不文明现象。
上海对一住在19层公寓楼上两次高空抛物者施以10天的行政拘留,无疑具有法治上的破冰意义。首先,警戒高空抛捂者此类行为并非单纯的不文明,而是触犯治安处罚法而必须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而使此类事件由浅层单向的道德威慑升华至法治矫治层面;其次,提醒公众既不要以身试法,更要积极掌握证据,形成全民行动配合公共治理遏制高空抛物的恶劣行为。从这起拘留高空抛物者的法治效果看,该处公寓再未发生高空抛物的事实已经证明一切。
矫治国人日常的不文明习惯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的瓶颈因素,城市小区的高空抛物和乱闯红灯、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一样都是多年来无法彻底根治的沉疴流弊,甚至成为一种畸形的大众文化。疗治这样的酱缸性文化积习,单靠道德的教化和呐喊已经完全失去了效力。依法治理刻不容缓,拘留高空抛物者的范本意义恰在于此,治乱用典,而且是合乎法理的课以重典,使写在纸上的威慑变成对违法者自由的羁绊或者财物的惩罚,违法者就会充分考虑高空抛物或者其它不文明习惯的成本。如果此类依法行政能够形成常态化,公众自然也会在法治和道德他律的双重规范下形成自我约束的文明习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者致人伤害的严重危害性,公安机关可以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其进行拘留。而且,随着电子眼在公共安全中的普遍运用,小区高空抛物者的一举一动都在电子眼的监视下,故而很容易取得证据。而对于其他的不文明习惯言,违法行为较轻,至多是罚款了事,加之这样的处罚往往是在执法运动中罚之过严而在日常生活中又罚之过轻甚至不予处罚,没有常态法治规范的结果就导致法不责众的公众意识。
拘留高空抛物者的法治范本意义决不能止于制止高空抛物者本身,而要形成消弭所有不文明习惯和现象的法治氛围。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层面尽量细化,使一些见怪不怪的生活“小节”也规范于法治的强制之下,使人们为“恶小而为”而担责;此外就是执法者严格依法行政,常态执政,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具有极强的从众和模仿属性。当法治威慑渗透到一个违法者的脑髓之后,理性的其他人就会从中吸取教训,约束自我,从而形成集体性有意识的守法观念,全社会才会沐浴于法治和文明的阳光普照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