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春城昆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无车日”。自此,昆明成为全国第一个月月都有“无车日”的城市。然而,月月都搞“无车日”,也引发了公众的争议。昆明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月月“无车日”,昆明是在公众的争议中“赶考”。(10月28日《新华网》)
“月月无车日”是个新课题,意味着昆明市在实施“无车日”后体味到了城市环保所带来的“生态文明”体验。将这一公共善政延伸,使更多人享受“生态文明”成果的努力是值得赞赏的。但须指出,解惑公共难题是个系统工程,必须考虑到公众个体利益的需求,如果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这样的求解方程是有瑕疵的。
曾获诺贝尔奖的美国心理学家有个著名理论——“应该求满意解,而不求最佳解”...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公共管理决策过程。从“天天无车日”的决策看,管理者无疑在追求一种最佳的“环保解”而忽略了公众的“满意解”,所以才会出现公众争议,才会造成公共管理“在公众的争议中‘赶考’”的困局。毫不客气地讲,如果管理者不考虑公众感受,不让公众参与到公共利益的博弈中去,即使”月月无车日“给予公众清新的环境和畅通的公共交通,公众的心理感受也一定会觉得别扭,在一片民生的怨声载道中管理者的考卷也会被判“不及格”。
公众所怨者并非仅仅局限于自己声音的被漠视和在公共管理者的博野缺位,对于公共善政褫夺自我权利的怨愤更为强烈。譬如私家车的使用权问题,由于私人汽车已经由奢侈品大众化为代步工具,有车一族合理合法购买的汽车自然拥有法定用车的基本权利。这种由基本私人物权延伸的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权利固然可以在“无车日”这样的全局性举措前基于道义原则暂时放弃私车使用权,但是这必须限定内私车拥有者可以忍受的心理限度内。超越这一限度,就像昆明实行的月月都有“无车日”,这就意味着全年无车日增加到12天,公众自然会追问这种管理举措的法治基础。若无法律支持,这种公共政策自然是对“有车族”义务的不当附加,损害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平衡。
还有就是“月月无车日”还会引发更深层次的公众利益追索。如“有车族”在“无车日”期间出行可能遭受政策支持但法律不予承认的处罚问题。这就不仅仅是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矛盾了,还暴露了公权触及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底线,从而使这项公众善政蒙上了不合时宜的人治次优属性。如民众提出的“无车日”导致的养路费退还要求也很有道理,既然“月月无车日”政策和法定的养路费间存在衔接上的瑕疵,“有车族”当然不能为“无车可用的日子”多交纳养路费用,因为养路费是按时间单位来收取的。
有公共声音的质疑,必然要有公共政策的回应;在改革中行进的公共管理政策和现有的法规制度发生打架,再好的善政也要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修正。由于昆明的“月月无车日”尚处于起步阶段,该项政策还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赶考”性质,对此项善政进行盖棺式评价为为时尚早。但笔者以为,此项改革若能在实践中逐步调整消弭公众争议自然值得肯定,就是被民众判为“不及格”而被迫流产也未必是坏事,起码公共权力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而这也是体现法治的进步。
在多元社会情态下,任何涉及公共领域的政策求解都非简单的一元或二元模式,而必须用复杂的多元方程式才能解惑。这种综合了法治、权力和权利的博弈,也不可能只有一个标准答案,而是手段、目的对应下的多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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