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南京晨报
24日,家住南坪的何小姐向本报投诉,希望拿到南坪步行街某装饰公司拖欠的7000多元工资。据了解,7月初,包括何小姐在内的该公司4名女员工,在同一天集体辞职,主要原因就是老板爱开黄色玩笑。(10月25日《重庆晨报》)
虽然中国没有统一立法界定“性骚扰”,但是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可以得知这个老板的“黄段子”属于明显的“性骚扰”。不久前四川省新修订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修订案)》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老板向公司员工大讲黄段子、黄色笑话,不仅造成员工心理上的不适,还导致员工的集体辞职来反抗。
人都是有尊严的。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在个性尊严和现实功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以自我割舍工作权利的手段来维护个体尊严,无疑是值得尊重的。更重要的是,虽然从权利义务关系看,这4名女工的辞职似乎是主动撕毁了和这家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这种违约带有可以理解的第三方因素。因为本来单纯的工作契约,由于老板不当的性骚扰附加,从而使原本平衡的劳动契约关系变得不对等。因而,这些女工的辞职不仅不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丧失工作权利所遭受的损失还应由不当性骚扰的老板来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这个老板引述的所谓“根据装修业行规,员工辞职后,所负责相关项目的尾款(工资)可以不予支付。”明显不合法理常规。首先,所谓的行业惯例不能既不能作为损伤他人权利的依据也不能成为自己免责的借口,这是不合法之处;其次,即使老板引述的“惯例”合法也不合情理。因为四名女工的辞职行为并非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老板性骚扰之下的无奈反抗。所以,员工辞职之责当有老板全面担负。
现在看来,这四名女工的权利缺失并非仅仅是老板的欠薪,还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受损。在四名女工追索权利的过程中,显见已经弱化为一般意义上的追讨欠薪的普通劳动争议事件。而这,对四位女工是不公平的。对劳动仲裁者而言,窃以为其应该主动跟进这四名女工的权利救济过程,而且要强化性骚扰的认定和调查工作。否则,即便裁定老板全额归还女工欠薪,也并非公平公正的裁决。
现在,这起女工辞职事件已经升华为公共事件,劳动部门不主动介入调查就是失职渎职。何况,公共管理部门的介入,也不仅仅是为了救济辞职女工的权利和维护她们的尊严,而是从法治和道德两个层面积累经验,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空间威吓阻遏形形色色的性骚扰行为。
当不久前四川省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规定了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的赔偿和道歉责任时,公众对此还颇有争议。这起女工辞职抗性骚扰事件则明白无误地说明了“性骚扰”随时都可能发生在我们社会中间,立法遏制并明确担责者并非画蛇之举,而是权利救济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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